白石子· 2 個月前· 參考 27 筆判決

在台灣法律下,如果是剛好拍到桐谷和人很醜的一瞬間然後原圖直出分享網上(而這一幕是他在現實經歷的事),可以以這張照片刻意醜化自己為由,要求上傳方撤照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可以要求撤照!縱使該照片是「原圖直出」且「確實是桐谷和人在現實經歷的瞬間」,未經修圖並不代表不會侵害肖像權。在台灣法律下,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將他人清楚可辨識五官的照片上傳至網路公開,原則上即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若上傳者將該照片搭配貶抑文字,或客觀上足以使本人遭人嘲笑而感到難堪,縱無後製修圖,本人依然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8條要求對方「除去侵害」(即下架刪除照片),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律依據

1. 肖像權的內涵與自主決定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見解,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肖像權人自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因此,未經桐谷和人同意,將其照片上傳網路,已侵害其是否公開肖像的自主決定權。

2. 未經同意公開即屬侵害,須符合比例原則方得阻卻違法

同上開判決指出,未經同意刊登他人肖像,須基於社會知之利益,並應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即屬不法侵害。單純拍攝他人醜態並分享網路,通常不具備「社會知之利益」(即與公共利益無關),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3. 「原圖直出」仍可能構成「不當方式變更肖像」或貶損

雖然本件照片是「原圖直出」未經修圖,但若上傳者主觀上有刻意挑選該醜態照片以嘲笑桐谷和人之意,客觀上亦使桐谷和人遭人取笑,在法律評價上仍屬對其人格尊嚴的貶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中,被告雖辯稱照片是引用自新聞報導的「原圖」,但法院仍認定其將照片附加「Fake」字樣及圖示,屬「以不當方式變更原告之肖像權,顯已濫用原告之肖像」。縱使沒有後製修圖,只要客觀上造成本人難堪,即可能被認定為不法侵害。

4. 除去侵害請求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該案中,被告未經同意將原告照片後製加上手掌圖案並上傳網路嘲弄,法院即判命被告應將網路上刊載之系爭圖片刪除,並停止使用。同理,桐谷和人亦得行使此一除去侵害請求權,要求對方撤照。

實務建議

  1. 先發存證信函要求下架:建議桐谷和人可先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上傳者,表明未經同意公開其肖像已侵害肖像權,限期要求刪除照片,實務上多數人收到存證信函後會自行撤下以避免訴訟。
  2. 主張民法第18條「除去侵害」:若對方置之不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法院命對方刪除該則貼文與照片(除去侵害),並禁止未來再行張貼(防止侵害)。
  3. 視情節請求慰撫金:若該照片在網路上已廣泛流傳,對桐谷和人的名譽或心理造成重大打擊,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4. 蒐證保全:在要求對方撤照前,務必先將該篇貼文、網址、發文時間、按讚分享數及留言內容進行截圖或公證保全,以免對方刪文後死無對證,導致後續訴訟舉證困難。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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