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舟子· 2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偽造不存在的公司大小章取信於人進而簽訂工程契約,構成刑事詐欺與民事詐欺締約或侵權行為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偽造「不存在的公司」大小章取信於人並簽訂工程契約,原則上同時構成刑事犯罪與民事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一、刑事責任
- 偽造印章 + 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偽刻公司大小章本身即觸犯偽造印章罪(刑法第 217 條);將偽造的大小章蓋用於工程契約,屬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因公司根本不存在,契約上以該公司名義所作的表示當然出於偽造,足生損害於交易相對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的正確性。
實務上可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77 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為使相對人相信特定公司有參與簽約,事先偽造該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各一枚,並由他人持偽章冒充公司代表簽訂「事業廢棄物承攬處理合約書」,法院明確認定此舉「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不存在的公司大小章簽工程契約,情節更為典型。
-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刑法第 339 條):若行為人施用此偽造手段,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簽約、給付工程款、預付款或材料費,即構成詐欺取財;若僅取得承攬工作機會或先施工後請款之利益,則可能論以詐欺得利。上開臺中地院判決中,行為人即係持偽造文書(偽造大小章之清運聯單)向相對人請領款項數百萬元,此種偽造→取信→取財的模式正是詐欺罪的典型結構。
- 常見競合關係:偽造文書(手段)與詐欺(目的)通常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偽造之印章、文書並依刑法第 219 條宣告沒收。
二、民事責任
- 詐欺締約 → 撤銷意思表示(民法第 92 條):相對人得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除斥期間)撤銷簽約之意思表示,契約自始溯及消滅(民法第 114 條),再依民法第 113 條、第 179 條請求返還已給付之款項(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 185 條):偽造大小章騙簽契約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相對人得請求所受損害(如已付工程款、材料費、衍生之工期損失等)。因行為人冒用不存在的公司,責任由行為人個人自負。
- 契約效力問題:因「公司」不存在,契約實質上僅能歸屬於行為人個人;惟相對人通常會選擇以詐欺撤銷契約而非向行為人個人履約請求。
法律依據
- 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
- 刑法第 217 條、第 219 條(偽造印章、沒收)
-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得利)
-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 民法第 92 條、第 113 條、第 179 條(詐欺撤銷、回復原狀、不當得利)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侵權)
- 實務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577 號刑事判決(偽造公司大小章冒名簽約、持偽造文件請款之認定結構)
實務建議
- 立即保全證據:保留契約正本、大小章印文、往來書信、付款紀錄(匯款單、支票),並向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查詢該「公司」之登記資料,列印存證,證明公司不存在。
- 刑事提告:儘速向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詐欺之告訴(注意詐欺為非告訴乃論,偽造文書亦同,但及早提告有利偵查),並聲請扣押偽造之印章及文件。
- 民事時效管理:詐欺撤銵權須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切勿拖延;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二年。建議同步發存證信函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並催告返還款項。
- 求償對象:因公司不存在,應直接以行為人個人為被告;若有多人參與(如偽章刻製者、冒名簽約者),可依民法第 185 條請求連帶賠償,並於刑事案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
- 預防面:日後簽約前務必核對公司登記資料、統一編號,並要求負責人出示身分證件核對簽名,重大工程契約宜經律師見證或至少查核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