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風刀生·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如果我一直叫別人打我,然後對方真的打了,我可以去告對方求償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如果您不斷要求、挑釁或慫恽別人毆打您,而對方真的動手了,原則上您仍然可以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因為動手打人就是構成侵權行為與傷害罪。但是,法院在審理時,會高度考量您「自願受傷」或「挑釁在先」的行為。實務上,法院極有可能依據「與有過失」原則大幅減輕對方的賠償金額,甚至在極端情形下(例如雙方約定互毆),免除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對方在刑事責任上也可能主張您是「同意」或「可容許的風險」來抗辯。

簡而言之:可以告,但求償金額會因為您自己的挑釁或同意而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求償無望。

法律依據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身體健康權屬於個人法益。縱使被害人主動要求或挑釁對方動手,對方一旦實施毆打行為,仍構成侵權行為。然而,法院在認定賠償責任與金額時,會適用以下法律原則: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動手打傷您,客觀上確實侵害了您的身體權與健康權。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交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法院所揭示,只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被害人即得依此請求損害賠償。這代表您具備提告的基礎權利。

2. 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 / 與有過失)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是您在這種情境下會遇到最大的法律障礙。如果您不斷叫囂、挑釁對方打您,法院會認定您對於損害的發生「與有過失」。在上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交附民字第 31 號**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當被害人對於損害發生有過失時,法院會斟酌雙方過失程度來折算賠償金額。該案中被害人因未遵守交通規則,被法院認定應負擔60%的過失責任,導致最終能請求的金額大幅縮水。同理,若您不斷挑釁要求被打,法院極可能判定您需負擔极高比例的過失,甚至減輕對方賠償至微乎其微。

3. 學理上的「自甘冒險」與「得被害人允諾」

在運動傷害或特殊衝突場合,法院會探討被害人是否「自願承擔風險」。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 年度店簡字第 1144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詳述了「自甘冒險理論」與「得被害人允諾」的概念。該判決指出,若被害人依其意願,同意承擔加害人對其人身所生之損害結果,而放棄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加害人即可免責。雖然該案法院最終認為國標舞練習不屬於預期會被肢體碰撞的運動而未免除被告責任,但如果您是明確要求對方毆打您**,對方在訴訟中即可主張您已「默示同意」或「自甘冒險」承擔被打的損害,以此作為免責抗辯。

4. 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的酌減)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37 號民事判決**所示,法院在酌定精神慰撫金時,會審酌「事發原因」、「加害程度」及雙方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若您是不斷挑釁叫人打您才引發衝突,法院在衡量精神慰撫金時,必然會將此「事發原因」列入極度不利的考量,大幅壓低賠償數額。

實務建議

  1. 蒐證的雙面刃效應

如果您真的要提告,必須提出驗傷單、就診紀錄以及對話截圖或錄音。但請注意,如果您「叫別人打我」的對話紀錄被對方提出作為抗辯證據,這些紀錄反而會成為法院認定您「與有過失」或「自甘冒險」的鐵證,導致求償失敗。提告前應審慎評估手上的證據是否對自己有利。

  1. 刑事告訴的風險

對方動手打人,涉犯刑法傷害罪。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然而,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若檢察官或法官發現是您不斷挑釁、要求對方打您,對方可能會被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甚至獲得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的機會。刑事部分一旦結果不理想,附帶的民事求償也會更加困難。

  1. 避免「互毆」認定

在衝突過程中,如果您在叫囂之餘也有動手推擠或還手,實務上常被認定為「互毆」。如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被告抗辯雙方係互毆,法院在審理時就會嚴格檢視雙方的攻擊行為。一旦被認定為互毆,雙方互負侵權責任,您的求償空間將被大幅壓縮。

  1. 誠實面對法律風險

法律保護權利,但不保護「自己製造風險又要求賠償」的行為。如果您不斷挑釁他人動手,本質上是在製造衝突。建議您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先諮詢專業律師,將您挑釁的具體言詞、情境與律師詳談,評估法院可能判定您須負擔的過失比例,再決定是否耗費時間與訴訟費用提起民事訴訟。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