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酒徒· 2 個月前· 參考 27 筆判決
不知情下被工作詐騙誤當了車手,如何處理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詐騙集團利用而擔任「車手」或「取簿手」,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確定故意」(即預見其行為可能涉及詐欺,卻仍容任其發生)。若您完全出於正常求職目的,且依客觀情況根本無法察覺工作是詐騙的一環,即缺乏犯意,自不構成犯罪;但若工作模式明顯違背常理(如隱匿身分聯繫、代領不明包裹轉放置物櫃等),法院通常會認定您已預見可能涉及不法卻仍為之,進而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而論以共同正犯。一旦涉入此類案件,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保全所有對話與工作紀錄,並主動向檢警說明,切勿心存僥倖。
法律依據
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見解,法院對於「不知情被騙當車手/取簿手」的案件,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確定故意」作為判斷核心:
- 不確定故意之認定標準:該判決指出,近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若受託領取包裹,涉及不法情事者多會刻意遮掩、隱匿委託人身分;若不詳之人不以真實身分委以報酬託請代收包裹,且代收後亦不出面收取,依一般人通常知識及經驗,自會對可能涉及詐欺等不法犯行存有高度懷疑。若行為人仍急於賺取報酬而為之,法院即會認定其對於行為成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一環「已預見且予以容任」,而具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 辯稱「無知被利用」未必能免責:上開判決中,被告辯稱自己是無知被利用、主觀上沒有詐欺意圖,應僅構成幫助犯。但法院明確指出,被告依指示領取、轉交包裹並約定受有報酬,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且所為乃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縱使被告未直接對被害人行騙,亦不知集團其他成員身分,仍因分工合作而須對全部犯罪結果負責。
- 客觀異常性為關鍵:判決強調,若包裹僅為手機配件,顯無必要特地委由他人北上領件後再放置他處,而捨直接寄送不為,此與常情相違。行為人若自承「有懷疑,但想賺這趟的錢」,即足以構成不確定故意。
實務建議
若您發現自己可能誤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或取簿手,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立刻停止並斷絕聯繫:一發現工作內容有異(如要求面交取款、代領包裹轉交、使用通訊軟體隱匿身分指示等),應立即停止所有行為,切勿再進行任何提款、轉交物品或款項的動作。
- 完整保全所有證據:這是證明您「無犯意聯絡」的最重要關鍵。請務必備份所有求職過程的對話紀錄(如LINE、Telegram)、通話紀錄、面試資訊、工作指示內容、薪資給付紀錄等,以證明您是基於正常求職目的,且對詐欺毫不知情。
- 主動向檢警報案說明:在被被害人或警方查獲前,主動前往住家附近派出所報案,說明自己如何被騙、受僱過程及工作內容。主動到案說明可作為您無犯罪故意的重要佐證,亦有助於爭取日後若有涉案時的減刑條件(如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減刑)。
- 切勿隱瞞或湮滅證據:絕對不要因為害怕而刪除與上手之對話紀錄,或向警方說謊掩蓋。刪除對話不僅無法脫身,反而會讓法院認定您有串證或掩飾犯意之虞,更難證明自己是不知情受害者。
-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此類案件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等重罪,刑度通常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釐清案情、整理有利證據,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