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浦劍客· 3 天前· 參考 17 筆判決
我要提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覆議,有法律規定審議會要在多久時間內作決定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有,法律有明確規定覆審委員會作成覆議決定的期限。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覆審委員會原則上應自收受覆議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若覆審委員會未於此3個月期間內作成覆議決定,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30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法律依據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為之。」同法第18條第3項則規定:「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由此可知,覆審委員會辦理覆議事件,同樣受到3個月法定期間的拘束。
此一法律效果及救濟途徑,亦為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86號判決所明確認定。該判決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分別規定:『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17條所定期間內(即3個月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30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並於判決中強調,覆審程序與訴願相當,屬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旨在給予行政機關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之機會。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08號判決亦重申相關程序規定,指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覆議之行政救濟程序,有全部或一部提起覆議之問題。若申請人僅就部分聲明不服,覆審委員會僅能就該提起覆議部分進行審議,而不能對已確定部分再為審議。
實務建議
- 確認法定期間起算點:3個月的法定期間是自覆審委員會「收受覆議申請書之日」起算,並非從申請人寄出日或審議委員會決定日起算。建議您保留覆議申請書的送達證明或收件日期證據,以備日後爭議時舉證。
- 逾期未決定的救濟途徑:若覆審委員會遲遲未於3個月內作成覆議決定,您無須繼續苦等,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期間屆滿後30日內,逕行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覆審委員會作成准予補償的決定。
- 注意覆議申請本身的30日不變期間:在討論覆審委員會的決定期限之前,首先要確保您的覆議申請是合法提出的。依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657號裁定意旨,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應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若逾越此期限,覆審委員會將以決定駁回覆議申請。該裁定並提醒,計算法定期間時,若申請人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住居,得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
- 暫時補償金不得覆議:若您申請的是「暫時補償金」遭駁回,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此點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中亦獲確認,該判決明確指出暫時補償金屬臨時濟急性質,對其決定並無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必要。
- 主動查詢進度:實務上覆審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設置,建議您可主動向該覆審委員會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分會聯繫,確認卷宗是否已移送至覆審委員會、承辦進度為何,避免因行政流程延宕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