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尋找相關判決:黑吃黑的錢,是否仍為法律上所承認的合法債權,去討債是不是不具不法所有意圖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黑吃黑的錢,在法律上絕對不被承認為合法債權。行為人若以暴力、恐嚇等非法手段去討這筆「黑吃黑」的錢,在刑法評價上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會構成恐嚇取財、強盜或妨害自由等財產犯罪。因為這筆錢本質上是不法原因給付或犯罪所得,法律不會保護這種「債權」,行為人根本沒有合法的權源可以請求給付,其討債行為純屬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
法律依據
1. 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標準: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18號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見解,刑法上財產犯罪所稱的「不法所有意圖」,是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的情形。且所謂「不法」,除了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外,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意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亦包括在內**。
2. 黑吃黑索款無合法權源,具不法所有意圖: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中,被告等人得知詐騙集團車手「黑吃黑」侵吞了詐騙贓款,竟前往車手父親住處,以「你這裡還想不想住」等語恐嚇,要求代為償還侵吞的款項。法院明確指出,告訴人並未承諾代子償還,也沒有積欠被告金錢,被告對告訴人「無任何索討金錢之合法權利」,因此以恫嚇方式要求給付,自屬違反財產利益的分配歸屬規則,而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這充分說明了,即便對方是「黑吃黑」吞了不法贓款,討債者對該筆款項也沒有合法權源,強索即屬不法。
3. 虛構債權或逾越容忍程度亦屬不法: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18號**判決中,被告限制女方自由後,向其母索討高額「生活費與借款」,但法院調查發現雙方並無借貸關係,且短短8日的生活費不可能高達數萬元。法院認定被告係憑空捏造債權,索討金額顯已「逾越一般人得以容忍之程度」,難認有合法權源,因此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同理可證,「黑吃黑」的款項本質上就是不法利益,基於不法原因給付的法理(民法第180條第4款),法律根本不承認此等債權,討債者自始欠缺適法權源。
實務建議
- 切勿以私力救濟討取黑錢:無論是被詐騙集團詐欺,或是遭共犯黑吃黑侵吞犯罪所得,這些金錢在法律上多屬不法原因給付。若您以綁架、拘禁、恐嚇或暴力手段去「討債」,檢警與法院完全不會採信「我只是討回我的錢」的抗辯,您將直接面臨恐嚇取財、強盜或妨害自由等重罪的法辦。
- 「欠債還錢」在黑吃黑情境不適用:實務上,主張「無不法所有意圖」的前提是客觀上存在法律承認的合法債權。黑吃黑的資金流動本身即涉犯刑法(如洗錢、詐欺、侵占等),法院不會允許當事人透過犯罪行為去「實現」一個不受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 唯一合法途徑:報警處理:若遭人黑吃黑,唯一的正當途徑是向檢警提告對方涉犯侵占、詐欺等罪,並由國家機關依法扣押、追繳犯罪所得。試圖透過黑道或私刑討回黑錢,不僅無法拿回財產,反而會讓自己從「被害人」變成「刑事被告」,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