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衣郎· 9 天前· 參考 26 筆判決

跟裝修工程相關並酌減違約金的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關於裝修工程契約所約定的違約金,若金額過高,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予以酌減。實務上,法院審酌是否酌減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債權人實際所受損害、社會經濟狀況、債務人已履行之部分、以及違約金之性質(屬損害賠償預定性或懲罰性違約金)等因素。在裝修工程糾紛中,常見因業主遲延付款或承包商施作瑕疵而約定高額違約金,法院多會依個案情形大幅核減,以符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1.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6539 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涉及室內裝修工程款遲延給付之違約金酌減。兩造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契約,工程總價新臺幣320萬元,約定業主如遲延付款,每逾1日應給付5,000元之遲延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以契約總價5%(即16萬元)為上限。業主積欠尾款31萬元未付,承包商依約請求16萬元違約金。

法院認為,承包商因業主遲延清償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再轉借他人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且近年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承包商亦已請求業主依年息5%給付遲延利息。審酌一切情況後,法院認定違約金請求應酌減為1萬元始為適當,將原約定之16萬元大幅核減。

**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8 年度斗簡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涉及公共工程施作數量短少之懲罰性違約金酌減。契約約定如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採減價收受者,承包商應再給付減價金額6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承包商施作數量減少,經扣抵6倍懲罰性違約金共289,549元。

法院依民法第252條依職權核減,理由為:承包商施工數量雖有短少,但減少並無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業主是否因此受有任何損害亦有疑問,僅因承包商未依約確實反應即受6倍金額之違約懲罰,衡諸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及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承包商實際所受損失,其約定之違約金額實屬過高。法院認定以按減價金額之2倍計算違約金已足達契約之目的,核減後違約金為96,516元。

**4.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145 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雖為不動產買賣契約糾紛,但涉及房屋瑕疵修繕及遲延給付違約金之酌減爭點,具參考價值。買方以房屋有滲漏水瑕疵為由拒付580萬元尾款,賣方依約請求按日依未付價金千分之1計算違約金。買方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

法院認為,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始得予以核減。法院審酌賣方為經營室內設計之個人業者,買方拒付高達580萬元款項已直接影響其資金調度及業務經營,且買方明知契約條款已約定每日按未付價金千分之1計算違約金,猶選擇不予付款,應屬衡量損益後而決定,且實際應負之違約金不過11萬0,103元,認尚無過高之情形,無予酌減之必要。

實務建議

  1. 約定違約金應合理:於簽訂裝修工程契約時,違約金之約定不宜過高,以免日後被法院酌減。建議參考市場慣例及合理之損害預估,約定適當之金額或比例,例如每日按未付工程款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計算,或設定違約金上限為工程總價之一定比例。
  1. 區分違約金性質:違約金分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作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預估,後者則為強制債務履行之懲罰。契約中應明確約定違約金之性質,以避免爭議。如屬懲罰性違約金,法院酌減之空間通常較大,尤其當債權人無法證明實際損害時。
  1. 保留損害證據:無論是業主或承包商,於發生遲延或瑕疵時,應盡量保留相關損害之證據,例如額外支出之費用單據、營業損失之證明等。日後若涉訟,此等證據可作為法院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及應否酌減之重要依據。
  1. 主動主張酌減:若遭請求高額違約金,債務人應主動向法院主張並舉證違約金過高而顯失公平,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予以酌減。法院雖得依職權酌減,但債務人積極提出相關事證,有助於法院為有利之認定。
  1. 注意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之關係:如契約已約定遲延利息,又約定遲延違約金,法院可能會審酌債權人是否重複受償。如上述北簡字判決所示,法院考量債權人已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且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而將違約金大幅酌減。建議契約中可釐清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之關係,避免重複約定導致違約金被大幅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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