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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聲請 對照財務不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若僅以債務人「財務不明」或「財務狀況不佳」為由,而未提出具體證據釋明債務人確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法院通常會駁回假扣押之聲請。關鍵在於:「財務不明」本身並不等於「無資力」或「有脫產之虞」,債權人必須提出能即時調查的證據,具體證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已瀕臨無資力、或與債權相差懸殊、或有隱匿財產等積極事實,法院才會准許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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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假扣押之法定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請求原因:債權人須釋明本案請求存在(如借貸契約、欠款事實)。
  2. 假扣押原因:須釋明「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達於無資力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
  3. 釋明義務優先於供擔保:債權人必須先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為釋明;若釋明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足。若就任一要件完全未為釋明,縱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應駁回。

二、實務判決見解

(一)僅有聯徵資料不足以釋明假扣押原因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45號裁定**中,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主張債務人已逾2個月未繳款、經催告仍拒絕給付,並提出聯徵中心資料主張債務人「多家欠款、顯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之情事」。然而法院查明:

> 聯徵資料顯示債務人僅有1筆授信債務及1筆信用卡債務,其中於聲請人之授信逾期金額為0元,於玉山銀行之信用卡繳款狀況為不須繳款,並無其他授信異常紀錄。

法院因此認定,上開資料「無從據以認定相對人有增加負擔及脫產之情事」,且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債務人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財務顯有異常,故駁回假扣押聲請。

(二)債務不履行不等於假扣押原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全字第164號裁定中,台北富邦銀行主張債務人「財務資金緊絀且財產有限,已成無資力狀態」,但僅提出催告書為證。法院認為:

> 該資料至多僅能釋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不足以釋明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同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全字第175號裁定中,彰化銀行提出催告函、聯徵資料、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為據,法院仍認為「該等資料不足以釋明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駁回聲請。

(三)債務人行蹤不明且有逃匿事證——准許案例

相對地,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馬全字第3號裁定中,合作金庫銀行除提出催告紀錄外,尚提出債務人家人表示「債務人在外債務多而無力負擔,目前行蹤不明,亦聯繫不到」之事實,並有催告函及回執為證。法院認定:

> 相對人債信降低且另負有其他債務,甚至已逃匿無蹤,應認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有釋明,惟釋明尚有不足,聲請人既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裁定准為假扣押。

此案獲准的關鍵在於:債權人不只主張財務不佳,更具體提出了債務人行蹤不明、家人證稱無力負擔、且經多次催告均置之不理等積極事證,使法院產生薄弱心證,認為假扣押原因大致為真實。

(四)未提出任何財產事證——駁回案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屏全字第23號裁定中,華南銀行僅主張債務人「意圖逃避債務,顯已喪失清償能力而陷於無資力狀態」,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釋明債務人就財產有處分或浪費跡象,或債務人有逃匿情形。法院特別指出:

> 相對人已喪失清償能力陷於無資力狀態,又哪來自由處分財產之事將發生。

法院認為聲請人對假扣押原因「並無支字片語或任何證據資料在卷」,自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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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聲請假扣押前應蒐集之具體事證

若您面對的是債務人「財務不明」的情境,建議蒐集以下類型之證據,以提高法院准許假扣押之機率:

  1. 財產異常變動之具體事證:如債務人近期有不動產移轉、車輛過戶、銀行帳戶大額提領等紀錄,可向地政機關、監理站調閱異動資料。
  2. 行蹤不明或逃匿之事證:如催告函遭退回、存證信函無人簽收、債務人電話停號、遷址未通知等,可作為「逃匿無蹤」之釋明。
  3. 聯徵資料之正確解讀:如要主張債務人有多家欠款,須確認聯徵報告確實顯示多筆逾期、轉列催收或呆帳之紀錄,而非僅有正常借貸。如臺北地院114年度全字第45號裁定所示,若聯徵資料顯示逾期金額為0元,反而無法支持假扣押原因之主張。
  4. 第三人證述:如債務人家屬、合夥人或員工表示債務人無力清償、已失聯等,可提出相關通訊紀錄或請第三人出具書面陳述。

二、釋明與供擔保之關係

實務上常見債權人誤以為「只要願意供擔保,法院就會准許假扣押」。然而,依上述多則裁定見解,供擔保僅能補足釋明之不足,不能取代釋明之欠缺。若債權人對假扣押原因完全未提出任何證據,縱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應駁回。因此,聲請前務必先備妥至少一份能讓法院產生「薄弱心證」之證據,再以供擔保補強。

三、聲請狀撰寫要點

在假扣押聲請狀中,應避免僅以「財務不明」「資金緊絀」等抽象用語帶過,而應具體描述:

  • 債務人於何時有何財產處分行為?
  • 債務人目前積欠多少債務?與其已知財產是否相差懸殊?
  • 債務人是否有行蹤不明、拒絕聯繫之具體事實?
  • 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已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如能具體指出上開事實並附上證據,法院准許假扣押之機率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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