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屋內外釘了密密麻麻之電線,有的電線綁死整束在一起,可能造成散熱不良、熔解而引發火災,應成立公共危險罪章的哪一個條文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屋內外釘滿密密麻麻的電線,且將電線綁死成束,導致散熱不良、熔解而引發火災之行為,原則上應成立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若火勢未達燒燬建物主結構使其喪失遮蔽風雨效能之程度,則可能論以刑法第175條第3項的「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罪」。
此類案件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於用電安全及電源配線具有「注意義務」,卻疏未注意檢修或違規配置電線,導致短路走火,屬於「過失」引發公共危險。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電線綁死成束會散熱不良極易起火,卻仍執意為之,甚至有放任火勢發生的「未必故意」,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罪」。
法律依據
- 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實務上,對於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因疏未注意檢修電源配線,導致電線短路引發火災燒燬住宅,多認定應負本條之過失責任。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即指出,房屋之使用人「應注意並能注意隨時檢修該房屋內之電源配線,若有老舊破損時應予維修保養更換,以防電源配線因短路而釀生火災」,若未盡此注意義務致電線短路起火,即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
必須注意的是,刑法第173條的「燒燬」必須達到建物喪失主要效用(如不足以遮蔽風雨、供人棲身)之程度。若火勢僅造成屋內裝潢、物品燒燬或牆面燻黑,未損及建物主結構,則依實務見解僅構成第175條第3項。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明確闡示:「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
- 用電複雜與絞接串連之過失認定:
針對電線配置不當、複雜交纏引發火災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558號**判決提供了重要見解。該案中,營業場所之電線「裝設一連串且複雜,皆用串接式絞接一起」,法院認定負責人「承租該處之後作為餐飲營業之用,當知用電應需謹慎……自應注意維護營業場所之公共安全,竟疏於注意,造成電力走火」,進而認定其有過失,構成失火罪及建築法之相關刑責。此見解可套用於「電線綁死成束導致散熱不良」之情形,行為人對此危險狀態自應負防免義務。
實務建議
- 立即改善用電配置,拆除違規纏繞:
將電線「綁死成束」會嚴重阻礙電線散熱,當用電量較大時,熱量無法散去將導致絕緣皮熔解,進而引發短路火災。建議立即請合格電匠拆除不當綑綁之電線,重新配置管路,確保電線有足夠散熱空間,切勿自行以膠帶、束線帶將多條電線緊密纏繞。
- 定期檢修與委託專業評估:
依實務見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電源配線有「隨時檢修」之注意義務。若非電工專業人員,亦應定期委託合格水電技師進行用電安全檢查,避免線路老舊劣化或配置不當而不自知。如前揭彰化地院判決所言,縱非電工專業,亦可委請他人協助檢查,不得以「無從查證電線狀況」推諉過失責任。
- 釐清「燒燬」程度以評估法律風險:
萬一不幸發生火災,後續的法律責任認定將取決於火災對建物造成的損害程度。若火勢僅燒燬屋內物品與裝潢,未達建物不堪使用的程度,刑責較輕(刑法第175條第3項,最重拘役或罰金);若火勢蔓延導致建物喪失主要效用,則將面臨較重的刑責(刑法第173條第2項,最重1年有期徒刑)。此外,若火勢延燒至鄰居財產,尚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