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山遊俠· 1 個月前· 參考 26 筆判決

近日國際股市異常波動,連帶使得業績甚佳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價亦逐步下跌。A 公 司想要藉由庫藏股的實施,買回公司股份,進而維持公司信用。下列對於此一作法可行性的說明,何 者正確? (A)可行,但應先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並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B)可行,但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 (C)不可行,除非庫藏股實施的目的改為「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股份」 (D)不可行,因基於此一目的所為股份之買回,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禁止的連續交易行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本題正確答案為 (A) 可行,但應先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並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A 公司因國際股市異常波動導致股價下跌,欲實施庫藏股以「維持公司信用」,此一目的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之法定事由,依法可行。惟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且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故選項 (A) 正確,其餘選項均有違誤。

法律依據

一、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庫藏股之法定事由

按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股票公司於其股份總數範圍內,得買回自己公司股份,其事由有三款:(1)轉讓股份予員工;(2)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等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3)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A 公司因股價異常下跌而欲買回股份以維持公司信用,正屬第 3 款所定事由,故本件作法於法有據,並非不可行。

二、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3 項——買回數量之上限

同條第 3 項明定,公司依第 1 項規定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本題選項 (B) 稱不得超過 3%,顯與法條規定之 10% 上限不符,故 (B) 為錯誤。

三、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4 項——董事會特別決議及股東會報告

同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依第 1 項規定買回股份,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於買回之日起 一個月內 辦理公告申報,且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其買回股份之情形。此即選項 (A) 所述「應先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並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之法律依據。

四、選項 (C)、(D) 之駁斥

選項 (C) 稱「不可行,除非目的改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此說錯誤。蓋「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本身即為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明定之獨立事由,無須變更為第 1 款之「轉讓股份予員工」始得為之。

選項 (D) 稱「屬證券交易法所禁止之連續交易行為」,亦屬誤解。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買回自家股份,係法律明文允許之合法行為,與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禁止之「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等操縱市場行為,係屬二事。公司依法定程序實施庫藏股,並不構成連續交易之違法行為。

五、相關判決之佐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55 號判決中,當事人主張其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買回庫藏股,法院於判決中論述庫藏股買回之相關規範,並區分「合於法令且具有經濟合理性之買回」與「稅捐規避目的之買回」,足見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所定庫藏股制度,係法律明文允許之合法機制,公司於符合法定事由及程序下買回股份,自屬適法。該判決亦提及「所謂庫藏股之買回,指合於法令且具有經濟合理性之買回」,可資印證公司依法實施庫藏股,並非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實務建議

一、嚴格踐行董事會特別決議程序

A 公司實施庫藏股前,務必召開董事會,並確保符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門檻。決議內容應載明買回股份之目的、種類、數量總額、價格區間、期間、方式等事項,以符「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 條之規定。

二、注意買回數量上限及財務限制

買回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且公司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A 公司應先評估自身財務狀況,確認有足夠之法定資金來源。

三、依限公告申報並向股東會報告

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 2 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買回股份後,亦應依規定於每月 5 日前公告買回情形,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買回之結果。

四、留有買回期間之限制

為維護公司信用而買回股份者,其買回期間依規定不得超過 2 個月。A 公司應注意於期限內完成買回作業,逾期即不得再行買回。

五、避免觸及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之疑慮

雖然依法實施庫藏股不構成連續交易之違法行為,但公司在執行買回過程中,仍應注意不得有影響市場秩序之情事,且相關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於買回期間內,應避免申報轉讓持股,以免引發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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