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台灣判決對於AI 訓練資料是否能夠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經過搜尋台灣司法判決資料庫,目前尚未有直接針對「將他人著作用於AI模型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專屬判決。然而,AI訓練資料的爭議核心仍不脫傳統著作權法對於「重製」、「合理使用」及「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討論。以下將透過現行法規及法院在數位利用行為的相關見解為您分析。
結論
目前在台灣,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他人著作未經授權用於AI模型訓練(即將資料輸入AI進行深度學習的過程),原則上會構成「重製」行為。是否能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現階段並無專屬判決可直接支持,必須嚴格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項基準進行個案認定。
實務上,若AI訓練涉及「商業目的」,且AI生成的結果會與原著作產生市場替代效果,極難主張合理使用;反之,若僅作為非營利之學術研究,且未將原著作的「表達」直接重現於AI輸出結果中,則有較大空間可主張合理使用。此外,若訓練資料僅抽取「概念」而非「表達」,依「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該等利用行為根本不受著作權保護。
法律依據
1. 重製權之侵害與合理使用之審酌基準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4項基準。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揭示了這4項基準的適用方式: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法院指出「應以著作權法第1條所規定之立法精神解析其使用目的,而非單純二分為商業及非營利(或教育目的)」。若使用目的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應給予正面評價;若對公益毫無助益,即使非營利亦應給予負面評價。AI訓練若為促進科技發展,可能具公益性質,但若為商業營利,則評價較為不利。
- 著作之性質:受保護的著作類型(如語文、美術等)會影響合理使用的範圍。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AI訓練雖通常「全文輸入」(量極大),但若僅提取特徵值,在「質」的方面可能未利用其精華。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此為關鍵。前開判決指出,若利用行為使他人取得該等檔案,「難謂對本案著作之潛在市場以及現在價值非無任何影響」。若AI生成內容會替代原創作者的市場(例如AI模仿畫風生成圖像),將嚴重影響合理使用的成立。
2. 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對AI訓練資料的特殊性)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深入探討了「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判決指出:「當思想與表達合併時,該表達即不受保護,否則即等同於保護該思想。」、「思想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基於公益之理由,該有限之表達方式,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在AI訓練的情境下,若開發者僅將著作中的「概念」、「操作方法」或「數學原理」輸入模型進行學習(例如學習某Excel函數的解題邏輯),而未重製其「語文表達」,則該訓練行為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判決中即認定,以Excel程式操作函數的過程及得出的答案,其過程係為「思想」,基於合併原則不受保護。
實務建議
- 避免將「表達」作為訓練輸出結果:
開發AI模型時,應確保模型經過訓練後,輸出結果是產生「新的表達」,而非直接「重製」或「近似重現」訓練資料中的原始著作內容。若AI僅學習資料中的「趨勢」、「概念」或「風格」(思想範疇),在著作權法上的侵權風險較低。
- 商業用途應取得授權:
由於台灣法院在判斷合理使用時,會審酌「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若您的AI模型具有商業營利性質,且生成結果可能替代原著作(例如以作家A的小說訓練AI,再生成類似風格的小說銷售),極可能被認定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建議在進行大規模商業AI訓練前,仍應向資料集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 學術研究應注意比例原則與非營利性:
若為純學術研究目的進行AI訓練,雖較易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為研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及第65條的合理使用,但仍應注意「所利用之質量」。建議在研究發表時,清楚說明資料來源與利用方式,並避免將含有他人完整著作的訓練資料集直接公開散布。
- 過濾與清洗訓練資料:
在建置AI訓練資料庫時,建議加入過濾機制,排除明確受著作權保護且無授權的「表達」內容,或將資料進行「去識別化」、「特徵提取」等處理,使其轉化為不受保護的「思想」或「數據」,以降低侵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