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唳雲客· 3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如果員工還沒有屆齡退休,突然中風不能工作,無意思能力, 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員工未屆齡退休突然中風、喪失意思能力,公司不能立即解僱或要求家屬代簽離職,建議依下列步驟處理:

  1. 先釐清是否屬職業災害:若中風與執行業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適用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雇主在「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若屬個人健康因素(如高血壓自發性中風),則屬普通傷病。
  2. 普通傷病情形:先依勞基法及工作規則給予病假(住院可申請留職停薪),由家屬檢附診斷證明代為請假。
  3. 醫療終止:普通傷病治療期滿(住院+門診合計最長一年)仍不能勝任工作者,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
  4. 意思能力問題: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可向法定代理人(家屬經監護宣告後)為之;切勿以員工無意識狀態下簽署文件或偽稱「自願離職」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實務要求「解僱最後手段性」——雇主須先嘗試調職、輔具、減輕工作量等手段仍無法改善,始得解僱。
  • 勞基法第16條、第17條:終止時應依年資預告(三年以上者30日)並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
  • 勞基法第59條:若屬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者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且喪失工作能力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實務判決參考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0號:勞工上班時突發腦中風,法院認定其係自身血壓過高等內在健康因素所致、非雇主可控制之危險,不構成職業災害,不得請求職災補償;但雇主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者,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第17條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法院並指出留職停薪期間(無實際工作)原則上應自工作年資中扣除。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勞工二次中風後,雇主多次調整工作、提供輔具、協商降職轉任均無法勝任,法院認定雇主已用盡各種手段,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僱傭關係合法終止。此案顯示雇主若能舉證曾積極安排適當職務(甚至尋找肢障輔具),解僱較易被認定合法。

實務建議

  1. 立即蒐證醫療狀況:請家屬提供診斷證明,確認病因是否與工作相關;若勞工主張職災,雇主應審慎評估因果關係,勿逕行否認。
  2. 由家屬代辦請假與留職停薪:無意思能力之勞工無法自行請假,可由配偶、家屬檢附診斷證明代為申請病假或留職停薪(如桃園地院94年度勞訴字第30號案例即以留職停薪一年處理)。
  3. 協助家屬辦理監護宣告:建議家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後雇主對勞工的一切意思表示(復職通知、資遣通知)均應向法定代理人為之,以確保法律行為效力。
  4. 終止前務必踐行「最後手段性」[姓名]:書面記錄曾嘗試調整職務、提供訓練或輔具、與家屬協商等過程(高雄地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即因雇主完整舉證而勝訴)。
  5. 依法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切勿以「自願離職切結書」規避資遣費——桃園地院94年度勞訴字第30號即因錄音顯示實為雇主資遣,認定切結書非勞工本意,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
  6. 勞保權益: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繼續加保(自願繼續加保),家屬亦可協助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減輕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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