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3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以留置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留置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留置權者,其留置權消滅 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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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題正確選項為:「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其餘選項之錯誤分析如下:
- 抵押權選項錯誤: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非3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留置權選項錯誤:民法並無留置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即消滅之規定。留置權人仍得依民法第145條規定就留置物取償,且留置權僅因占有喪失或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而消滅。
- 債權讓與選項錯誤:讓與債權時,從權利雖原則上隨同移轉,但並非「一律」移轉。專屬於讓與人本身之從權利(如撤銷權、終止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不隨同移轉。
法律依據
一、質權不因主債權時效消滅而消滅(正確選項)
按民法第145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此為從權利不隨主權利時效消滅之例外規定。質權作為擔保物權,具有物權之獨立性,縱使主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質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
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此為抵押權特有之除斥期間規定,不同於質權及留置權。
此一規定於實務上屢見適用,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92年度彰簡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即明確指出:「按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行使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該案中,抵押權存續最後期日為52年3月9日,至67年3月9日滿15年時效消滅,再經5年即72年3月9日,抵押權即歸消滅。
又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亦援引同一法理,認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因15年間不行使罹於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人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即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並進而准許抵押人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留置權無除斥期間之適用
留置權與質權同屬動產擔保物權,依民法第145條規定,留置權人於主債權時效消滅後仍得就留置物取償。民法對留置權並未如抵押權般設有除斥期間之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74號民事判決**即清楚闡釋此一原則:「按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查系爭車輛仍由被告占有中……依上開規定,被告之留置權自不因其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該判決進一步指出,留置權人是否實行留置權係其權利而非義務,縱長達16年未實行,亦不發生擬制拋棄之效果。
四、從權利隨同移轉之例外
民法第295條第1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所謂「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指專屬於債權人本身之權利,如契約解除權、撤銷權、終止權等形成權,此等權利不隨債權讓與而移轉,故非「一律」移轉。
實務建議
一、擔保物權之選擇與時效管理
債權人於設定擔保物權時,應注意不同擔保物權於主債權時效消滅後之效力差異。抵押權設有5年除斥期間,逾期未實行即消滅;而質權及留置權則無此限制。故就長期債權之確保,質權於時效抗辯上較抵押權有利。惟實務上抵押權因不須移轉占有,較為便利,債權人應妥善管理時效,於時效完成前及時中斷時效或實行抵押權。
二、抵押權人應積極行使權利
依上開判決見解,抵押權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一經經過,抵押權當然消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抵押權人切勿因主債權尚未受清償而消極不行使權利,否則將喪失抵押權。建議抵押權人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即應積極聲請拍賣抵押物或提起訴訟,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留置權人之權利行使
留置權人雖無除斥期間之壓力,但仍應注意民法第936條之實行程序。縱使留置權不因主債權時效消滅而消滅,留置權人仍應依法定程序定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清償,屆期未清償始得拍賣留置物。且留置權以占有為存續要件,一旦喪失占有,留置權即歸消滅,此點與質權相同,實務上應特別注意。
四、債權讓與之從權利處理
受讓債權時,應審慎確認哪些從權利得隨同移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及利息請求權等均隨同移轉,但專屬於原債權人之形成權則不移轉。建議於債權讓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從權利之移轉範圍,並辦理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以確保受讓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