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託海運公司幫我運送玩具搶貨品到波蘭,結果海運公司送錯送到德國,惟系爭貨品於德國不符法規,我只好多花三萬歐元處理,現我欲向海運公司請求賠償,請問我能依據何法條如何處理?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委託海運公司將貨物運送至波蘭,海運公司卻送錯目的地至德國,導致貨物在德國因不符當地法規,您需額外支出三萬歐元處理。針對此情形,您得主張海運公司未依運送契約本旨履行,構成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依民法及海商法相關規定向海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原則上以填補您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且您多支出的三萬歐元處理費用,若可證明與海運公司送錯港口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屬得請求之賠償項目。
法律依據
按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34條定有明文。又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民法第638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638條第3項亦有規定。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北海商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運送人將貨物運送至錯誤目的地致貨物遺失,託運人為補送貨物而以空運方式支出之費用,屬於因運送而生之損害,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該判決明確指出:「原告負擔補送貨物之運費,既屬於補送原來系爭貨物之支出……則其因運送費用支出而受有損害,自得向運送人之被告請求賠償。」此見解可援用於本件您因海運公司送錯港口,致須額外支出三萬歐元處理費用之情形。
此外,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亦表示:「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固應負責任……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若海運公司無法證明送錯港口係因不可抗力或您的過失所致,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按海商法第5條規定,海商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本件海上運送事件,於海商法未規定時,即應適用民法運送契約之相關規定。
實務建議
一、保全證據:您應妥善保存委託運送之相關文件,包括載貨證券(提單)、託運單、商業發票、裝箱資料等,以證明兩造間運送契約存在及約定之目的港確為波蘭。同時,應保存海運公司將貨物送至德國之相關通知、貨物抵達德國之證明、德國當地法規不符之認定文件,以及您支出三萬歐元之各項費用單據、發票或匯款紀錄,以證明損害之發生及金額。
二、踐行通知義務:依民法第648條規定,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但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北海商簡字第7號判決中,法院亦認為託運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履行通知義務,否則運送人得主張責任免除。故建議您於知悉貨物送錯港口及衍生損害後,立即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海運公司,保留通知之證據。
三、注意請求權時效: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故您應注意自貨物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對海運公司提起訴訟,以免罹於時效。
四、釐清賠償範圍:您所支出之三萬歐元,須證明與海運公司送錯港口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建議您整理費用明細,區分哪些費用係因貨物送錯港口而直接衍生(如轉運費用、倉儲費用、重新報關費用等),哪些可能屬於間接損害,以利訴訟中具體主張。
五、先為協商後再行訴訟:建議您先以書面向海運公司提出索賠請求,附上相關證據及費用單據,給予海運公司回應之機會。若海運公司拒絕賠償或置之不理,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訴訟前可諮詢律師,就個案事實、證據力及法律適用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