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衣道人· 13 天前· 參考 28 筆判決

繞過阻攔者、左右伸手持續攻擊 以此認定有殺人犯意的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實務上,行為人若「繞過阻攔者」並「左右伸手持續攻擊」被害人要害,法院通常會綜合客觀行為樣態,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殺人犯意」,而非僅是單純的「傷害犯意」。由於殺人犯意屬於內在心理狀態,法院必須透過行為人的外在表徵及客觀情況來推斷。若行為人無視旁人阻攔、刻意繞過以持續針對要害攻擊,此等「不達目的不罷休」的舉動,將成為認定殺人故意的關鍵事證。

法律依據

雖然目前搜尋結果中,尚無完全精準符合「繞過阻攔者、左右伸手持續攻擊」此一特定情境字眼的判決全文,但根據已讀取的法院判決,實務上對於「殺人犯意」的判斷標準有明確的論述。可援引以下判決見解作為法理基礎:

1. 殺人與傷害之區別基準: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更(一)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中明確指出:「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人致死罪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法院進一步表示,行為人有無犯罪故意,須從其「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若行為人刻意「去而復返」並鎖定對象攻擊,且不波及旁人,即可顯見其殺人之直接故意。

2. 攻擊要害與持續攻擊之評價:

同判決亦引用最高法院歷來見解指出:「兇器與被害人受創部位,仍得據為『殺意』之判斷。」例如行為人持刀「自背後猛刺二刀,又悉在要害之處,顯見被告行為時,有殺害之決意與死亡之見」。若行為人攻擊的是人體重要臟器所在之腰腹部,且使被害人無從閃躲,此種「連續攻擊要害」的舉動,已非單純教訓之意。

3. 繞過阻攔與無視勸阻的意義: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亦表示:「人之腰部、腹部為重要器官之所在……如近距離持之射擊人體,必然造成內臟器官嚴重損壞……縱及時急救,常難以挽回生命。」若行為人連續攻擊,且「行兇後復立即逃離,毫無救治之舉」,即可認定其有置人於死之犯意。將此理類推至「繞過阻攔者」的情境:若行為人面對旁人阻攔,不僅未停止攻擊,反而繞道持續攻擊被害人要害,此舉充分顯示其主觀上具有強烈的殺人決意,且客觀上已排除障礙以實現犯罪目的。

實務建議

在面對此類涉及「殺人」與「傷害」界限爭議的案件時,有以下幾點實務建議:

  1. 蒐集客觀行為事證:由於殺意是主觀心理狀態,檢方與告訴人應全力蒐集行為人「繞過阻攔者」的監視器畫面或證人證詞,證明行為人係刻意排除障礙以攻擊被害人。同時,須證明攻擊部位為人體要害(如頭頸、胸腹部),且攻擊次數與力道已逾越單純教訓之程度。
  2. 攻擊行為的連續性:實務上常以「是否持續攻擊」作為判斷殺意的關鍵。若行為人在被害人倒地或失去反抗能力後,仍繞過阻攔者繼續攻擊,此為認定殺人故意的有力事證。應詳加記錄攻擊的先後順序及持續時間。
  3. 犯後行為的觀察:如前述判決所示,行為人攻擊後是否立即逃離、有無施以救助,亦為法院審酌犯意的重要參考。若行為人繞過阻攔者持續攻擊後隨即逃逸,未對被害人為任何救治,將大幅提高法院認定殺人犯意的機率。
  4. 辯護策略之擬定:若為辯護方,面對此等不利客觀事證,應嘗試提出行為人當時主觀上僅有傷害故意的反證,例如行為人係因一時情緒失控、攻擊部位非致命要害、或攻擊力道輕微等,以動搖法院對殺人犯意的認定。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