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渡棋士· 16 天前· 參考 25 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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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經檢索與深讀相關判決,目前實務上有關桃園地區「全日看護費用」之行情,約落在新臺幣(下同)2,100元至2,200元之間;至於「半日看護費用」則約為1,100元至1,200元。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會依傷勢、醫院開立之需看護期間證明,並參酌醫院函覆之收費標準來認定合理金額。若請求金額超過上開行情,須由請求人舉證證明有支出更高費用之必要性,否則法院通常會以行情金額為准。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看護費用即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被害人得據此請求加害人賠償。
-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桃園地區國家賠償事件):
-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住院,主張全日看護每日2,100元。
- 法院函詢長庚醫院後,認定住院期間(94年3月4日至4月23日,共51日)需全日看護,以每日2,100元計算,准許107,100元。
- 轉至署立桃園醫院後,法院認定僅需半日看護,以每日1,100元計算20日,准許22,000元。
- 本判決明確揭示桃園地區全日看護費用以每日2,100元、半日看護以每日1,100元為合理行情。
-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83號民事判決**(桃園中壢車禍事件):
- 法院函詢敏盛綜合醫院,該院函覆:「全日看護費用為2,200元/天(24小時);日班看護費用為1,200元/天;夜班看護費用為1,200元/天。」
- 法院據此認定每日看護費以1,200元計算尚稱合理,准許看護費用123,600元(103日×1,200元)。
- 本判決揭示桃園地區醫院全日看護收費約2,200元,半日(日班或夜班)約1,200元。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雖非桃園地區,但法院引用公益法人台中市居服照顧合作社網站收費表,認定一般全日班看護費用行情約每日2,200元,並以每日2,000元計算為符合一般行情):
- 法院表示:「一般病患住院之全日班每日看護費用之收費行情為每日2,200元左右。」
- 此見解與桃園地區判決所揭示之行情一致,可資佐證全日看護費用約2,100~2,200元為全國普遍行情。
實務建議
- 蒐集醫院看護證明:請求看護費用時,應向治療醫院申請開立「需全日(或半日)看護」及「需看護期間」之診斷證明書或函文。上開判決均顯示,法院高度依賴醫院函覆內容來認定看護必要性與期間,若無醫院證明,請求易遭駁回。
- 以每日2,100~2,200元為請求基準:在桃園地區請求全日看護費用,建議以每日2,100元至2,200元為計算基準;半日看護則以1,100元至1,200元計算。若實際支出高於此行情,應保留看護收據、匯款證明等,並說明何以有支出較高費用之必要(例如特殊護理需求、外籍看護仲介費用等)。
- 家屬看護亦可請求:實務見解穩定認為,縱由家屬自行照護,未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仍可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賠償」,蓋家屬付出之勞力可評價為金錢,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應加惠於加害人。
- 注意半日與全日之區分:法院會依傷勢恢復程度,區分全日看護與半日看護期間。如傷勢已改善至可部分自理生活,法院可能僅准半日看護費用,故應依醫院評估如實主張,避免遭法院酌減。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應扣除:若屬車禍事故,被害人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者,該金額應自損害賠償總額中扣除,此為上開判決明確揭示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