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陌郎· 2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幫助詐犯犯要不要和正犯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幫助詐欺犯必須與正犯(即實際施行詐術的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在台灣實務上,不論是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或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作為詐騙工具,只要被法院認定構成幫助詐欺罪,被害人就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單獨對幫助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全部的受騙金額。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依法可以向正犯、幫助犯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全部的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幫助詐欺犯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核心法理,在於民法第185條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更明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這表示在民事侵權的領域,刑法上的「幫助犯」與「正犯」被等同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一起對被害人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一見解在多起法院判決中均獲得明確支持: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年度旗簡字第123號民事判決:該案被告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致被害人受騙匯款15萬元。法院明確指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取財,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請求幫助者即被告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並賠償15萬元,為有理由。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該案被告出售手機門號SIM卡供詐騙集團作為認證工具,致被害人購買2萬元遊戲點數受騙。法院同樣援引民法第185條,認定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共同行為,應就原告所受2萬元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判決**:此案更直接點出刑法與民法的轉換關係。法院指出,被告經刑事判決認定係幫助詐欺犯,自屬民法第185條第2項中所謂的「幫助人」,依規定應「視為共同行為人,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這意味著被害人不需要等到抓到真正的詐欺正犯,就可以直接向提供帳戶或門號的幫助犯求償全額損失。

實務建議

一、對被害人的建議(求償策略)

  1. 優先鎖定幫助犯求償:實務上,詐欺正犯(車手、水房等)往往匿跡海外或查無真實身分,即使查獲也常已脫產。相反地,幫助犯(通常是賣帳戶的青少年、求職者或賣門號的人)的身分資料在偵查階段就已經非常明確,且通常有正當職業或財產。因此,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接向幫助犯請求全額連帶賠償,是現今最有效率的求償途徑。
  2. 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減輕訴訟成本負擔。

二、對幫助犯(提供帳戶/門號者)的建議

  1. 切勿心存僥倖:許多人誤以為自己只是「借」帳戶或賣門號,沒有親自打電話詐騙,就不用賠錢。但依上述法律及實務見解,民事上必須與正犯負「連帶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往往是出售帳戶所得(數千元)的數十倍甚至百倍。
  2. 內部求償權的現實困境雖然民法第281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代為清償後,可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但現實中,詐欺正犯多為匿名且無資產的犯罪集團成員,幫助犯在賠償被害人後,實際上幾乎不可能向正犯討回代墊的款項,形同必須自行吸收全部損失。
  3.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若已涉入案件,建議在刑事偵查或審理階段,盡可能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失。這不僅能免除後續高額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及強制執行,在刑事量刑上也能獲得法院較為寬大的處遇(如獲得緩刑宣告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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