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案件中,如何調取原告的強制險、保險出險紀錄(不知保險公司名稱)?書狀如何紀載?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車禍民事案件中,若您不知道原告(或對造)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由哪一家保險公司承保,也無從得知其出險紀錄,實務上可透過以下兩種途徑調取:
- 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函查:該基金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專責機構,保有全國強制險的承保與理賠出險資料。您可具狀向法院聲請,由法院發函向特別補償基金查詢原告車輛的強制險承保公司及出險理賠紀錄。
- 向「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機關」函查:監理機關的車籍系統中亦會登載車輛的強制險投保狀態與承保公司,可先透過監理站查出承保公司名稱後,再由法院發函向該特定保險公司調取詳細的出險理賠紀錄。
法律依據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在車禍損害賠償事件中,原告已否認曾申請強制險理賠,或雙方對於強制險理賠金額有爭執時,該出險紀錄即屬與待證事實相關之重要證據。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因此,若原告已受領強制險理賠金,被告自得於訴訟中主張扣除,此時調取原告的強制險出險紀錄即屬必要。
實務上,保險公司在給付強制險理賠金後,往往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11號民事判決中,保險公司即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費用明細檢核表」、「強制險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及「賠付證明」等文件,作為已給付保險金之證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簡字第811號民事判決中,保險公司亦提出「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表」、「賠付資料明細」等件為證。這些文件均為保險公司內部的出險理賠紀錄,若原告於訴訟中未自行提出,被告即有透過法院調查之必要。
實務建議
一、書狀撰寫範例(聲請調查證據狀)
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聲請人(被告):○○○
原告:○○○
為聲請調查證據事:
一、聲請意旨:聲請 鈞院函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提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號自小客車(或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資料及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之出險理賠紀錄。
二、聲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車禍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原告是否已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理賠金額為何,直接影響被告得否主張扣除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自屬本件重要待證事實。
(三)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承保資料及出險紀錄均由保險公司保管,非聲請人所得自行取得,且聲請人不知原告投保之保險公司為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第288條規定,聲請 鈞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調查上開證據。
三、調查證據之標的及待證事實:
| 項目 | 內容 |
|------|------|
| 證據名稱 | 車牌號碼○○-○○○○號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資料及出險理賠紀錄 |
| 待證事實 | 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已受領強制險理賠金之金額,作為被告主張扣除之依據 |
此致
○○地方法院 公鑒
二、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 先查監理站,再查保險公司:若擔心特別補償基金函覆不完整,可分兩階段聲請。先聲請法院函詢公路監理機關查詢車輛強制險承保公司,取得公司名稱後,再聲請法院發函該保險公司提供出險理賠明細。
- 併同聲請調取任意險紀錄:若原告可能同時投保任意汽車責任保險,建議於書狀中一併聲請調取,以全面掌握原告已受領之理賠金額。任意險之理賠金雖不當然適用強制險法第27條之扣除規定,但可作為法院認定損害填補原則之參考。
- 善用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於當事人因客觀障礙無法自行取得證據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調查之。實務上法院對於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調取出險紀錄之聲請,多會准許。
- 注意個資保護之抗辯:保險公司或基金會以保護被保險人個資為由拒絕提供,此時應強調該資料與本件訴訟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係透過法院正式發函調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2款「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20條「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與當事人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等例外規定,法院亦有權命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