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樵子· 1 個月前· 參考 25 筆判決

申請育嬰留停,當天的勞健保要移出公司,隔天再加回來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下稱育嬰留停)時,勞健保不需要、也不應該在當天辦理退保(轉出)後隔天再加保

依我國現行法制,育嬰留停期間勞雇關係仍然存續,勞工身分並未改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停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因此,勞工申請育嬰留停時,雇主應直接讓勞工在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無須辦理退保再加保的繁瑣手續。若雇主錯誤地將勞工退保,反而可能導致勞工無法依法「繼續加保」,進而影響勞工的保險年資與給付權益。

法律依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亦明定,受僱者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此即明文賦予育嬰留停勞工得在原公司「繼續加保」的法律依據,並未要求須先退保再加保。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009 號行政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所稱「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自係指其「投保狀態並未中斷」,亦即留職停薪前本屬加保生效之被保險人,在留停期間仍得繼續參加勞保,使其保險效力繼續存續。該案中,勞工因個人因素留停被公司申報退保後,隔年復職當日隨即又申請因孕留停,公司雖於復職當日申報加保,但因勞工當日並未實際提供勞務,經勞保局審查後核定不予同意加保。法院亦認同勞保局見解,認為勞工既已退保,即非屬加保生效之被保險人,無從依「繼續加保」規定辦理。

然而,針對「育嬰留停」,該判決特別提及,勞保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同意受理該勞工自育嬰留停期間起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法院強調,育嬰留停之繼續加保與一般退保後重新加保的法令依據不同,只要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且育嬰留停經雇主核准,即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受僱者」之資格,得繼續加保,無須如同一般重新加保般具備「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之事實。此見解清楚區分了「繼續加保」與「退保後重新加保」之差異。

此外,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更一字第 1 號行政判決**中,法院亦表示雇主與員工間僱傭關係存否,應依雙方契約實質關係認定,不得僅以勞保投保狀態推認。若勞工確實處於育嬰留停狀態,勞雇關係既未終止,自無退保之必要。

實務建議

  1. 直接辦理續保,切勿退保: 勞工申請育嬰留停時,公司(投保單位)應直接在勞保局系統上註記留停並辦理「繼續加保」,健保部分亦同理辦理續保。絕對不要將勞工勞健保辦理轉出(退保),否則一旦中斷,勞工可能喪失「繼續加保」資格,衍生保險年資中斷及給付權益受損之爭議。
  1. 保險費負擔方式: 育嬰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免予繳納(由政府補助);原由勞工負擔之保險費,可遞延3年繳納。公司應向勞工說明此權益,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1. 留意留停原因之差異: 須特別注意,並非所有「留職停薪」都能繼續加保。若係「一般個人事由」之留職停薪,依法須辦理退保;唯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如傷病留停)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育嬰留停)等法定事由,方能繼續加保。如前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示,一般留停退保後,若欲因其他法定留停事由重新加保,將面臨須實際提供勞務之嚴格審查。
  1. 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雇主應妥善保存勞工之育嬰留停申請書、核准通知及戶籍資料等文件,以備勞保局日後查核投保資格時提出佐證,避免遭認定為不實投保而受罰。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