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店家去年有個客人利用三方詐騙,拿被害人的錢來跟我買貨導致我帳戶被鎖起來,上個禮拜才收到不起訴書,想請問在實務案例上,我可以告他嗎,法院那邊有他的詳細資料,告他的話可以勝訴機率如何,因為這件事我的戶頭不能使用導致我間接損失很多錢,也造成我信用問題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作為無辜的賣家,因第三方詐欺(即詐騙集團騙取買家款項,並指示將款項匯入您的帳戶作為貨款)導致帳戶遭警示凍結,雖然在刑事上檢察官對您為不起訴處分,但您絕對有權利對該名詐欺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然而必須誠實向您說明勝訴機率與求償範圍的實務挑戰:
- 刑事認定上的難度:實務上,法院多認為賣家既已取得貨款,就「財物」本身並未受有損失,因此詐欺犯對賣家不構成詐欺取財罪。至於帳戶被凍結的不利益,實務見解認為不具備財產處分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 民事求償的機會:雖然刑事上難以認定詐欺犯對您構成詐欺罪,但詐欺犯以違法手段將贓款匯入您的帳戶,導致您的帳戶遭警示而受有損害,您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其請求賠償。不過,對於「間接損失」與「信用問題」,您必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明這些損失與詐欺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金額必須是具體可計算的。
法律依據
1. 賣家不構成詐欺被害人,帳戶凍結不具刑法因果關係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319 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詐欺犯利用三方詐欺手法,指示受騙的買家將款項匯入不知情賣家的帳戶作為貨款。法院明確指出:「賣家於確認取得買賣價金後,始移轉虛擬道具予買方,難認賣家之財產處分行為有何陷於錯誤可言」,且賣家已取得出售物品的價金,難認受有財產上損害。
針對帳戶遭警示凍結的部分,該判決進一步表示:「縱然賣家之帳戶遭警示後有所不便,然帳戶遭警示亦非因賣家直接處分其財產而導致,客觀上並不具備貫穿之因果關係,自難認被告對賣家所為構成詐欺得利犯行」。這說明了為何檢察官會對您為不起訴處分,因為在刑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上,您的帳戶被凍結並不被認為是詐欺犯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害。
2. 詐欺犯仍需對其造成的損害負民事侵權責任
雖然刑事上難以論以詐欺罪,但詐欺犯的行為確實造成了您帳戶被凍結的結果。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詐欺犯故意將詐騙所得匯入您的帳戶,致使您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侵害了您使用帳戶的權利,您自得依此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在民事實務上,即便行為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只要符合民法侵權行為的要件,仍應負賠償責任。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法院認為其交付帳戶的行為「至少有過失」,且該行為成為造成損害的共同原因,因此仍應負擔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同理,詐欺犯將贓款匯入您帳戶的行為,就是導致您帳戶被凍結的原因,您在民事上求償是有依據的。
實務建議
-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
您上週才收到不起訴書,代表該案在偵查階段已告一段落。由於您並非刑事案件的被告,而是關係人,且詐欺犯可能已被起訴(如上述判決中的買家被起訴),您可以向法院查詢該詐欺犯的刑事案件進度。若該案仍在審理中,您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藉此節省裁判費;若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則需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 蒐集並具體計算「間接損失」的證據:
關於您提到「間接損失很多錢」與「信用問題」,這是民事訴訟勝敗的關鍵。法院不會接受概括性的損失主張,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
- 因帳戶被凍結,導致無法支付廠商貨款而被課予違約金的單據。
- 因帳戶被凍結,導致資金周轉不靈,向他人借款的利息證明。
- 因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導致信用評分受損,進而無法申辦貸款或被調高利率的證明文件。
- 您為了處理帳戶解凍、報案、出庭等所支出的交通費、郵寄費等收據。
- 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您既然已知是哪位客人(詐欺犯)所為,請務必在知悉後的2年內提起訴訟,以免權利喪失。
- 評估對方資力與勝訴效益:
即使您取得勝訴判決,若該詐欺犯名下無財產,您可能無法實際拿到賠償金。建議您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向法院聲請對該詐欺犯的財產進行假扣押,以確保未來判決能順利執行。同時,衡量訴訟成本與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