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在交易土地的時候因地政事務所錯誤登記面積,導致在交易的時候被地政事務所更正登記而產生差額,是否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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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般民眾在交易土地時,因地政事務所錯誤登記面積,導致交易後遭更正登記而產生面積差額,在法律上確實算是一種「損害」。民眾可以依據《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向該地政事務所(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只要民眾是信賴地政機關登記的面積進行交易,因為登記錯誤被更正而短少面積,就構成了財產權的減損。不過,必須特別注意「損害計算的時點」與「買賣契約的約定方式」,這會直接影響最終能否拿到賠償以及賠償金額的多寡。
法律依據
依據《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此條文為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且採取「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地政機關不需要有故意或過失,只要登記錯誤導致民眾受損,就必須負責。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中,原告買受土地後,地政事務所發現先前地籍圖重測時面積計算錯誤,將土地面積從136平方公尺更正為125平方公尺(短少11平方公尺)。法院明確指出:「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登記簿所載之面積,常為人民賴以確定土地價值之重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所載面積如有錯誤,即有導致土地價值之錯估,致權益受損害情形」。因此,法院認定民眾因信賴登記面積而買受,確實受有損害,地政機關須負賠償責任。
然而,損害的認定有嚴格限制。依《土地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國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中,原告透過法拍買到面積登記錯誤的土地,事後被更正縮減面積。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害是「以較高且與實際不符的價格買受土地」,因此以原告拍定時的單價乘上短少的面積來計算差額,而非以事後土地的市價來計算。
此外,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國字第 4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揭示了關鍵限制:如果買賣雙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以實際現況面積」作為計價標準,而非單純信賴登記面積,那麼賣方(前手)就不算受有價金減少的損害。在此案件中,原告與買方簽約時已載明「權狀登記為56平方公尺,與實際現況面積未符;雙方同意依訂約日土地現況為買賣計算標準」,法院因此認定原告是依實際面積出售,並未受有損害,最終駁回原告的請求。
實務建議
- 保全交易證據,釐清計價基礎:
在進行土地交易時,務必保留買賣契約書、匯款譑據與當時的土地登記謄本。若您是「信賴錯誤的登記面積」而支付較高價金,請確保契約中沒有「以實際現況為準」或「面積不符不另找補」等特別約定,否則將難以證明自己受有損害(如臺北地院98年度重國字第4號判決所示)。
- 注意損害計算時點與金額上限:
依實務見解,損害賠償是以「受損害時」的市價為準,通常是指「買受時」或「更正登記時」客觀短少面積的價值。地政機關不會以您「預期轉賣的利潤」或「事後高漲的市價」來賠償。建議在請求時,可參考內政部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比例來推估土地市價,以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如臺北地院113年度國字第48號判決的計算方式)。
- 踐行協議前置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該地政事務所)請求。若地政事務所拒絕賠償,或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協議超過60日不成立時,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民眾先備妥相關事證,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並索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以利後續訴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