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魄少俠·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如果我跟別人買一個東西,賣家說東西是全新的,但是收到後才對方打開包裝過,質問賣家後賣家堅持沒有用過,而且說,他只說是全新的,沒有說拆過包裝。 如果告他詐欺會成功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針對您的情況,若要對賣家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成功的機會不高。關鍵在於「拆封包裝」與「實際使用過」在法律評價上是兩回事。刑事詐欺罪的成立門檻較高,必須證明賣家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客觀上施用了「詐術」讓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若賣家交付的物品本身確實是未經使用的全新品,僅是包裝被拆封過,賣家辯稱「全新不等於未拆封」,此種情形在司法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民事上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消費糾紛」,而難以構成刑事詐欺罪。因為賣家確實交付了與約定價金相當的全新物品,沒有不法所有意圖。除非您能證明該物品不僅被拆封,還有實際使用、翻修或非新品的事實,且賣家明知此事實卻故意隱瞞,才有可能構成詐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的成立必須具備「施用詐術」、「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及「不法所有意圖」等要件。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易字第 2194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賣家構成詐欺取財罪,是因為賣家雖然宣稱手機是「全新品」,但買家拆封後發現「電話條碼與包裝條碼不符、充電接口處有掉漆、生鏽之情形,且手機內亦無原廠索尼愛立信保固貼紙,顯非全新、原廠保固之行動電話」。法院勘驗發現手機有「充電槽氧化生鏽、SIM卡插槽白鐵氧化等瑕疵」,並經原廠工程師確認「這手機明顯有使用過的痕跡」,因此認定賣家佯稱全新品構成詐欺。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本件告訴人於向被告購買手機當時,就手機是否全新及有無前述保固之點,乃係決定是否購買之關鍵因素,然被告卻仍施用前開詐術而為詐欺取財犯行。」

然而,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3851 號民事判決**中,賣家出售行李箱宣稱是「全新的」,買家收受後認為有瑕疵而提出詐欺告訴。檢察官調查後以「無犯罪嫌疑」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在民事判決中亦認為,買家(被告)係基於「相當原因及合理懷疑」方提出告訴,難認有侵害賣家權利之故意或過失。此案顯示,單純宣稱全新但物品有瑕疵,檢察官可能認為屬於消費糾紛而非詐欺。

實務建議

  1. 蒐證方向決定成敗:若您要提告詐欺,不能僅證明「包裝被拆封」,必須證明該物品「實際上被使用過」或「非全新品」。建議您立即拍照存證,檢視物品是否有使用痕跡、刮痕、氧化生鏽、條碼不符等情形。如參考前述臺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2194號判決,法院是透過具體的物理證據(如氧化生鏽、條碼不符、螺絲不同、電池為仿冒品等)來認定賣家施用詐術。
  1. 保留對話紀錄:保存所有與賣家的對話紀錄,特別是賣家明確保證「全新」、「未使用」的對話內容,以及賣家事後辯稱「只說是全新,沒說沒拆封」的說詞。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
  1. 先循民事途徑救濟:由於刑事詐欺成立門檻高,建議您優先考慮透過民事途徑解決。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若賣家交付的物品與「全新未拆封」的通常狀態不符,您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1. 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若交易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可向平台檢舉賣家,或向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1. 審慎評估提告風險:如前述臺北地院114年度北簡字第3851號民事判決所示,若您提出詐欺告訴但最終獲不起訴處分,賣家可能反過來主張您濫權提告侵害其權利。雖然該案法院認為買家基於合理懷疑提告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建議您在提告前審慎評估證據是否充分。

後續討論

提問者追問
因為我是買來送人的,但是包裝被拆過根本沒辦法送人,這樣我等於買了一個我用不到的東西了,這樣可以要求賣家退回嗎?
法律偵探 AI

結論

您因為買來送人,但收到時包裝已被拆封,導致無法送人,這樣的情況您可以要求賣家退貨退款

雖然賣家辯稱「只說是全新,沒說沒拆封」,但當您購買物品是為了「送禮」時,物品的「包裝完整性」對於您而言是決定是否購買的關鍵因素。如果包裝被拆封,即使物品本身是全新的,也已經減少了它的價值和通常效用,在法律上構成「物之瑕疵」。您可以依據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價金。

法律依據

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在**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870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商品的外包裝狀態是判斷商品價值與是否符合契約約定的重要依據。該案中,賣方退回給供貨商的庫存商品,被發現有「拆封、外盒破損、外包裝破損、內部商品膠膜拆除」等情形,法院認定這些已拆封的商品不符合「包裝完好無缺漏」的條件,供貨商有權拒絕接受這些退貨。法院特別強調,所謂的庫存商品應指「未拆封且品質與進貨時一致之商品」,且如果商品有「膠膜已被拆除」及「展示空箱」等情形,即屬於有損壞的事實。這個判決清楚地顯示,在商業交易中,商品的「包裝完整性」是商品價值的一部分,拆封過的商品與未拆封的商品在市場價值上是有差異的。

此外,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391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也援引了民法第354條和第359條的規定,認為如果出賣人交付的產品有瑕疵,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雖然該案最終因為雙方已經達成重新製造的協議而駁回原告解除契約的請求,但法院確認了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原則,即如果商品有減少其價值或效用的瑕疵,買受人是有權解除契約的。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和法院見解,當您向賣家購買物品時,如果您的交易目的是為了送禮,那麼「包裝完整性」就是該物品的「契約預定效用」之一。賣家交付一個包裝已被拆封的物品,即使物品本身是全新的,也已經減少了該物品作為禮物的效用和價值,構成物之瑕疵。因此,您可以依法主張解除契約,要求賣家退還價金並取回商品。

實務建議

  1. 明確表達交易目的:在與賣家溝通時,明確告知您購買該物品是為了「送禮」,因此包裝的完整性對您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包裝被拆封已經導致該物品無法達到您購買的預定效用,構成瑕疵,您有權依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
  1. 保留所有證據:拍照記錄物品被拆封的包裝狀態,並保留所有與賣家的對話紀錄,包括賣家宣稱「全新」的對話,以及事後辯稱「只說是全新,沒說沒拆封」的說詞。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賣家交付的物品不符合您的交易目的。
  1.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如果賣家拒絕退貨,建議您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家您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賣家於一定期限內退還價金。存證信函可以作為您主張權利的正式證明。
  1. 注意解除契約的時效: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主張解除契約者,其解除權因受領物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建議您在發現包裝被拆封後,儘速向賣家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法定期限。
  1. 循消費爭議途徑解決:如果交易是透過網路平台進行,且賣家是企業經營者(非偶一為之的二手賣家),您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同時也可以向平台申訴或向消費者保護機關提出申訴,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