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鞋琴客·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若遇警方臨檢,在已查驗身份且無違法事由的情形下,警方沒有搜索票但提出搜索要求,我不同意,警方說不配合就要帶我回派出所,我該怎麼應對?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警方執行臨檢且已查驗身分完畢、無任何違法事由的情形下,若警方沒有搜索票卻要求對您或您的車輛/物品進行搜索,您絕對有權利拒絕。警方若以「不配合就要帶回派出所」作為威脅,此種徵求同意的方式已構成實質脅迫,即使您當下因恐懼而妥協,在法律上也不會被認定為「出於自願性之真摯同意」,該搜索即屬違法搜索。面對此情況,您應保持冷靜、明確拒絕、不主動交付物品,並記錄過程,切勿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

法律依據

  1. 同意搜索必須出於「真摯自願」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搜索須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始得為之。實務上對於「自願性」的審查非常嚴格,必須非出自於明示或暗示的強暴、脅迫。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同意搜索,應係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真摯同意……並應綜合一切情狀包括徵求同意之方式是否自然而非具威脅性、警察所展現之武力是否暗示不得拒絕同意、拒絕警察之請求後警察是否仍重複不斷徵求同意……自主之意志是否已為執行搜索之人所屈服等加以審酌。」若警方以「不配合就帶回派出所」[姓名],即屬具威脅性的徵求方式,您的同意便非真摯。

  1. 警方不得以脅迫方式強行取得同意

同前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法院在認定員警搜索是否合法時,特別勘驗密錄器,發現員警不斷重複要求受搜索人打開置物箱,甚至向受搜索人稱「我要用強制力喔」,法院據此認定「員警徵求同意之方式,顯然具有威脅性,且經被告拒絕後不斷重複徵求同意……均未曾告知被告得拒絕警方搜索……實難認定員警本次搜索,有得被告真摯性之同意,故搜索過程,並非適法。」這證明了警方若以強制力或帶回派出所等語威脅,該搜索即屬違法。

  1. 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的法定要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方僅在特定情形(如拒不提供身分、身分顯不相當等)且「無法現場查證」時,才能將人帶回勤務處所查證,且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既然您已配合查驗身分且無違法事由,警方根本不具備將您帶回派出所的法定要件,其威脅帶回派出所的說法僅是施壓手段。

實務建議

遇到警方無票搜索且以帶回派出所施壓時,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自保:

  1. 明確表達拒絕,不輕易妥協

態度平和但堅定地說:「員警您好,我已經配合查驗身分,我沒有違法,我不同意你們沒有搜索票的搜索。」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見解,您有權拒絕,且警方有義務告知您得拒絕搜索。若警方未告知,更顯其搜索程序違法。

  1. 切勿主動開啟車廂或物品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不堪其擾,脫口說出「你自己開啊」,結果被警方解讀為「同意搜索」。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中,被告雖然說了「你開啊」,但法院仍認定整體過程因員警威脅「要用強制力」而不合法。然而為避免爭議,您應避免說出這類易生歧義的話,應持續重申「我不同意搜索」。

  1. 全程錄音錄影存證

在不阻礙警方執法的前提下,開啟手機錄音錄影。由於警方密錄器可能沒有錄到全程或角度不佳,自行錄影能還原警方是否施壓、威脅或重複騷擾要求搜索,這將是日後主張搜索違法、證據無證據能力的關鍵。

  1. 若遭強制搜索,勿肢體反抗

如果警方不顧您拒絕,直接動手強行搜索,請不要以身體阻擋或拉扯,以免被依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您只需在旁持續錄影並口頭聲明:「我沒有同意,你們這是違法搜索。」日後法院審理時,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審酌警方違法情節來決定是否排除該證據。

  1. 事後救濟

若警方真的違法將您帶回派出所,或違法搜索扣得物品,您事後可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訴,或於司法程序中由律師主張搜索違法、聲請排除證據。切記,保持冷靜、留下紀錄,是保護自己權利最好的方式。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