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鴻君· 20 天前· 參考 29 筆判決

車禍有受傷的刑事附帶民事該怎麼進行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車禍導致受傷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向審理該過失傷害案件的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賠償因傷害所生的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此程序最大的優點在於免繳裁判費,且刑事庭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民事庭必須作為判決基礎,可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負擔。但需特別注意,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僅限於該刑事犯罪事實所生的損害,若請求項目與刑事犯罪事實無關,將會被法院駁回。

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依同法第50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108 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受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看護費用、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屬有據。且法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將原告已受領的強制險保險金20,400元予以扣除,認定被告應給付原告47萬194元。

然而,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簡字第 974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特別強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該案原告請求機車修繕費,但被告經起訴者僅為「過失傷害」罪,而不及於「毀損」(過失毀損刑法無處罰明文),因此法院認定車輛毀損部分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原告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車輛修理費,此部分起訴不合法。

此外,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亦表示相同見解,認為原告請求車損賠償部分,因被告造成車損行為並未構成犯罪,縱使刑事庭未裁定駁回而移送民事庭,仍屬起訴不合程式而不合法,原告必須另行繳納裁判費追加請求,方能審理。

實務建議

  1. 提起時點與方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實務上,被害人通常於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繫屬於法院刑事庭時,具狀向該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建議備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檢附相關單據影本。
  1. 請求項目與舉證:可請求的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需檢附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 就醫交通費:需提出車資單據,若無單據,法院會依就醫趟次及里程合理核算(如基隆地院判決以計程車費率核算736元)。
  • 看護費用:不論是僱請專業看護或由親屬看護,均可請求。如新竹地院判決認為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可評價為金錢,以每日2,200元計算103日,准許22萬6,600元。
  • 薪資損失:需提出薪資證明、計件明細等,法院會審酌傷勢認定不能工作期間。如基隆地院判決依外送員計件收入,認定不能工作10日,准許2萬2,100元。
  • 精神慰撫金:法院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傷勢程度定其數額,實務判決金額因案而異,從1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1. 車損不得附帶請求:這是最常見的錯誤。因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車輛修復費用、拖吊費等財物損害,不得於過失傷害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請求。若要請求車損,必須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並依法繳納裁判費。
  1. 強制險理賠應扣除: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已受領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應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必須從請求金額中扣除。
  1. 移送民事庭的常態:若案件較為繁雜,刑事庭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至民事庭審理。此時案件雖移至民事庭,但仍享有免繳裁判費的優惠,且仍以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為基礎。
  1. 注意請求金額的合理性:法院對於各項請求會嚴格審查,過高或不合理的請求將被駁回,且訴訟費用將按勝敗比例分擔。建議請求前務必蒐集完整單據,並合理估算各項損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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