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很多人會把天堂lineage遊戲的素材、包括圖片、音效、音樂、以及遊戲設定等作成私服來讓人登入遊戲,宣稱沒有收費就不構成侵權,是真的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網路上宣稱「架設天堂私服沒有收費就不構成侵權」的說法,在法律上是完全錯誤的。
不論是否向玩家收費,只要未經遊戲原廠(如韓商 NCsoft)或台灣區專屬被授權人(如吉恩立公司、遊戲橘子)同意,擅自重製遊戲的主程式、圖片、音效、音樂及遊戲設定等素材來架設私服,就已經構成著作權法的侵害。是否營利收費,只是影響刑度輕重與賠償金額的問題,絕對不是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一、重製遊戲程式與素材即構成侵權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5 年度刑智上更(三)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法院明確認定,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吉恩立公司享有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的「天堂II」等線上遊戲,架設未經授權的遊戲伺服器(即私服),使不特定玩家得以登入進行遊戲,此一行為已構成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該判決進一步說明,私服業者將遊戲主程式重製於伺服器端,供玩家下載登入器後連線遊玩,縱使玩家端使用的是官方正版客戶端軟體,伺服器端的重製行為仍構成侵權。
二、專屬被授權人可獨立提起告訴
依據**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因此,只要遊戲程式是繁體中文版,不論私服主程式從何處取得,所侵害的都是台灣區專屬被授權人的重製權。這意味著,即使私服主程式是從國外取得,台灣的被授權公司(如吉恩立公司)仍有權提起刑事告訴。
三、提供帳戶協助私服營利亦構成幫助犯
在上述智財法院判決中,被告三人僅是提供銀行帳戶及「8591」交易平台帳戶,供私服玩家購買虛擬寶物或點數匯款之用,法院仍認定其構成「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4 至 6 個月。顯見即便非主導架設私服,只要從中協助,仍有刑責。
四、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等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實務建議
一、「沒收費」不是免死金牌
著作權法處罰的是「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本身,不以營利為要件。即使完全免費讓玩家登入,只要私服伺服器端重製了天堂的遊戲主程式、圖片、音樂等著作,就已經構成侵權。若有意圖銷售(例如販售虛擬寶物、點數、VIP 功能),更會適用較重的第 91 條第 2 項刑度。
二、玩家端使用正版程式不代表伺服器端合法
從前開判決可知,法院認為玩家端電腦灌錄的是官方正版軟體,但私服伺服器端仍需重製遊戲主程式才能運作,這個伺服器端的重製行為才是侵權核心。因此,不能以「玩家用的是正版」來主張免責。
三、不要以為從國外取得程式就沒事
最高法院已明確表示,台灣區專屬被授權人對繁體中文版遊戲程式享有重製權,不論私服主程式從哪一國取得,只要重製的是繁體中文版,就侵害台灣被授權人的權利。
四、協助收款也可能觸法
即使你只是幫忙提供帳戶收錢、管理交易平台,沒有親自架設伺服器,仍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面臨有期徒刑及易科罰金。
五、民事賠償風險
除了刑事責任外,著作權人還可依民法及著作權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可能相當龐大,切勿心存僥倖。
後續討論
結論
私服業者主張「素材已流傳網路多年、隨處可得,所以沒有重製」的說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指的並不是「你是不是第一個把素材放上網的人」,而是你有沒有未經授權,把別人的著作「重複製作」到你的伺服器或網頁上。只要未經原廠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把天堂的圖片、音效、音樂、遊戲主程式等素材,從網路上下載後再灌錄到私服伺服器端或張貼於私服網頁上,這個「下載→儲存→部署」的過程,本身就是標準的重製行為,與該素材「在網路上已經存在多久」「是否容易取得」完全無關。
法律依據
一、「重製」的定義:重複製作即構成,不問來源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在數位環境下,把檔案從A處下載到B處的硬碟、伺服器、網頁空間,就是典型的重製。
從**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刑事判決可以清楚看到,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只要被告架設的私服伺服器「確有重製繁體中文版之系爭遊戲主程式」,則「不論被告等係從何處取得系爭遊戲之主程式,所侵害者均屬告訴人經專屬授權之繁體中文版之重製權」**。換句話說,法院根本不關心你的程式或素材是從哪裡抓來的——是從國外論壇下載的、從其他私服拷貝的、還是從網路上隨便找的——只要你未經授權把它重複製作到你的伺服器上,就是侵害重製權。
二、素材「流傳多年」絕非免責事由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不因為它在網路上被廣泛流傳就喪失著作權。天堂的圖片、音效、音樂屬於美術著作、錄音著作,遊戲主程式屬於電腦程式著作,這些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生存期間加死後50年(或法人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天堂系列遊戲最早於1990年代末發行,距今不過20多年,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中。
「很多人都能輕易取得」這件事,在法律上的意義僅僅是:你取得侵權素材的難度很低,但這反而證明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素材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著作,主觀上的侵權故意更為明確,完全不構成任何免責理由。
三、重製圖片到私服網頁也構成侵權
從**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58 號刑事判決的記載可知,法院在審理私服案件時,具體認定了行為人「擅自以重製之方式,重製茂為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Luna Online Game』網路遊戲圖片美術著作,以架設魔力luna網站」此一事實。也就是說,把官方網站的遊戲圖片抓下來貼到私服的網頁上**,這個動作本身就構成對美術著作的重製侵權,不需要另外證明你「原創」了什麼。
同理,天堂私服業者把遊戲內的角色圖片、場景圖片、音效檔案、背景音樂等素材,從網路上下載後放置於私服伺服器或網頁上供玩家瀏覽、下載或使用,每一個檔案的儲存部署動作,都是獨立的重製行為。
四、「暫時性重製」也不適用於私服
有人可能會辯稱,玩家連線時才動態載入素材,屬於「暫時性重製」而不構成侵權。但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暫時性重製的免責要件是「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且「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私服本身就是未經授權的非法服務,根本不符合「合法」的前提要件;且私服伺服器端儲存遊戲主程式和素材,是讓遊戲得以運作的核心要素,具有獨立的經濟意義,絕非「過渡性、附帶性」的暫時重製。
實務建議
一、「網路上隨手可得」不等於「可以隨意重製」
網路上流傳的侵權素材,不論存在多久、多麼容易取得,都仍然受著作權法保護。你從網路下載一份天堂的圖片或音效,放到自己的伺服器上使用,這個「下載→儲存→使用」的過程就是重製,與你取得素材的來源無關。
二、不要用「我沒有原創重製」來誤導自己
有些私服業者會把「重製」狹隘地理解為「從零開始重新製作一份」,這是法律上的嚴重誤解。著作權法的重製,指的是「重複製作」——把已經存在的著作,以任何方式複製一份或多份。你從網路抓圖片放到私服網頁,就是重製;你把遊戲主程式灌到伺服器,就是重製;你把音效檔案部署到遊戲資料夾,也是重製。
三、正確的觀念
素材在網路上流傳10多年,只能說明侵權行為存在已久、查緝不易,但絕對不會讓侵權行為合法化。著作權不會因為被侵權的時間長就消滅,權利人隨時可以對新的侵權行為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結論
把天堂的圖片和遊戲內容做成攻略網站,不一定違法,但要看你「怎麼用」。
這跟架設私服有本質上的不同。私服是「重製遊戲主程式來提供替代的遊戲服務」,直接取代了原廠的市場;而攻略網站是「提供遊戲資訊供玩家參考」,屬於資訊整理與評論的範疇。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隨意把天堂的所有圖片、音效原封不動搬到攻略網站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必須通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項檢驗標準。
如果只是純文字描述掉寶機率、怪物屬性、任務流程,幾乎不會有侵權問題;但如果大量重製官方遊戲圖片、美術素材來裝飾網站,甚至放廣告賺錢,就有被認定侵權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一、合理使用的四項判斷標準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應審酌以下四個因素: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可以清楚看到法院的實際操作。在該案中,被告辯稱自己基於「教育用途」使用圖片,應屬合理使用,但法院直接打臉:被告網站上張貼有商業廣告文宣,搭配侵權圖片使用,法院認定這「屬商業目的」;且被告以「完全重製方式」呈現圖片,占整體網頁比例非少,「利用程度甚高」;又被告未支付授權費用,「對於原告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必然有所影響」。綜合判斷後,法院認定不成立合理使用**。
二、「完全重製」與「轉化性使用」的關鍵區別
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法院進一步明確指出:如果使用者只是把原著作「完全重製」到自己的網站上,沒有發生「轉化為衍生著作」的效果,就是單純的侵權,不構成合理使用。法院原文明白表示:「被告於贈物網上使用系爭圖片之表現形式,並未發生轉化為衍生著作,係以完全重製方式呈現系爭圖片於該網頁上……難認系爭圖片屬於合理使用。」
換句話說,如果你把天堂官方的角色圖片、場景圖片原封不動抓下來貼到攻略網站,這就是「完全重製」,沒有任何轉化;但如果你是擷取一小部分圖片作為示意,搭配你自己撰寫的詳細文字分析、數據整理、攻略評論,這就帶有「轉化性使用」的性質,合理使用的空間就大得多。
三、從網路「隨手可得」下載仍構成過失侵權
前開兩篇判決都明確指出一個共同見解:從網路下載來路不明的圖片使用,使用者負有查證來源是否合法授權的注意義務。在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判決中,被告辯稱圖片是「自行於不詳網站上搜尋後下載」,法院直接認定被告「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應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在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判決中,法院同樣表示:被告從大陸網站下載圖片時,「即應有風險意識查證其所下載取得之圖片是否經授權、來源是否正當」,未盡查證義務即構成過失侵權。
四、遊戲圖片屬於受保護的美術著作
從**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58 號刑事判決的記載可知,法院在審理私服案件時,具體認定了行為人「擅自以重製之方式,重製茂為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Luna Online Game』網路遊戲圖片美術著作」此一事實。也就是說,遊戲內的圖片、角色設計、場景美術等,都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未經授權重製即構成侵權,這一點沒有疑問。問題在於:攻略網站的使用方式,能否主張合理使用來免責。
實務建議
一、純文字攻略幾乎零風險
如果你只是用文字描述天堂的怪物掉寶表、裝備屬性、升級路線、任務流程,不使用任何官方圖片、音效、音樂,基本上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遊戲的「數據資訊」(如掉寶率、攻擊力數值)本身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你整理這些資訊做成表格,反而你自己對這份整理享有編輯著作的權利。
二、少量擷取搭配原創分析,合理使用空間較大
如果你需要搭配圖片說明,建議遵循以下原則:
- 只擷取必要的局部圖片,不要整張原圖原封不動搬過來
- 圖片僅作為示意,主體內容應是你自己撰寫的文字分析、攻略評論
- 加上你自己的註解、評測、比較,讓整體內容具有「轉化性」
- 不要系統性地大量搬運官方美術素材,否則即使每張圖都只佔網頁一小部分,總體數量過多仍會被認定「利用質量甚高」
三、放廣告就會大幅降低合理使用的機會
前開判決反覆強調「商業目的」是合理使用判斷的關鍵因素。如果你的攻略網站放了Google AdSense、聯盟行銷連結、贊助連結等任何形式的廣告或收費機制,法院就很可能認定你的利用帶有商業目的,合理使用的空間會大幅壓縮。不是說放廣告就一定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但你必須在其他三個因素上有更強的論述支撐。
四、最安全的做法:取得授權或使用自己截圖
如果你想做一個規模較大、長期經營的天堂攻略網站,最保險的做法是向原廠或台灣區代理商(如遊戲橘子)申請素材授權。許多遊戲廠商對非營利的玩家社群、攻略網站抱持開放態度,只要你不拿來營利或損害官方利益,通常願意提供一定範圍的素材使用許可。另一個做法是使用你自己遊戲過程中的截圖,因為截圖本身是你自己操作遊戲時的畫面紀錄,雖然畫面中的美術著作權仍屬原廠,但作為攻略評論的輔助說明,合理使用的正當性更強。
結論
私服存在10多年不代表合法,也不代表「沒事」。實際的情況是:有被抓、有被判刑,只是你沒注意到;而沒被抓的那些,是因為執法資源有限、查緝困難,不是因為法律允許。
「違法很久沒被抓」和「行為合法」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以下從實務面說明為什麼私服看起來「一直都在」。
法律依據
一、私服業者其實一直被起訴、被判刑
從我前面引用的判決就能看出,司法實務上對私服的打擊從未停止: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刑事判決——天堂II私服案,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仍被維持有罪
-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58 號刑事判決——Luna Online私服案,同樣上訴到最高法院仍被判有罪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5 年度刑智上更(三)字第 1 號刑事判決——天堂II私服案,歷經多次更審,被告仍被認定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這些案件從第一審打到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纏訟動輒五到十年以上。你看到「私服還在」,但看不到的是:已經有人因為架私服被起訴、被判刑、入獄服刑,出獄後還要面對民事賠償。
二、為什麼「看起來」一直都在?五個實務原因
#### (1)打地鼠效應——關一個,開十個
私服的技術門檻不高,伺服器端程式在網路上流傳已久,只要有一台電腦和網路就能架設。原廠或代理商今天檢舉關掉A私服,明天B私服就開張,後天C私服又冒出來。這跟盜版軟體、盜版影音的情況一樣——執法速度永遠追不上開設速度,但不代表執法不存在。
#### (2)跨境管轄的障礙
許多私服伺服器設在中國大陸、東南亞或其他對台灣司法管轄不配合的地區。台灣的檢警可以偵辦在台灣境內的行為人(例如在台灣收款的金流端、在台灣管理網站的架設者),但如果伺服器主機在境外、經營者也在境外,台灣司法的長臂有限。這是管轄權的技術限制,不是法律允許。
#### (3)原廠的商業考量——選擇性執法
遊戲廠商面對私服,通常會優先打擊「規模大、有營利、直接搶走大量玩家」的私服,對於小規模、免費、玩家極少的私服,可能認為提告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不划算而暫時不處理。這是商業策略上的取捨,不是法律上的豁免。廠商隨時可以改變策略,今天不告不代表明天不告。
#### (4)刑事追訴有時效,但民事求償仍在
刑事追訴權有時效限制(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的最重本刑為5年,追訴權時效為10年)。如果某個私服10年前架設、5年前關閉,且原廠始終未提出告訴,刑事追訴權可能已經消滅。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最長自知有侵權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而且,只要私服還在持續運作中,侵權行為就是「繼續中」,時效還在往後遞延,根本還沒起算。
#### (5)被告往往選擇認罪協商,案件不公開
許多私服案件在偵查階段或一審就透過認罪協商(刑訴法第455條之2)結案,被告繳交賠償金、接受緩刑或易科罰金,案件不進入上訴審,也就不會產生像前面引用的那些上級審判決書。你沒在新聞上看到,不代表沒有人被辦。
三、「別人違法沒被抓」不能作為自己免責的理由
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刑法上沒有「選擇性執法免責」的概念。即使原廠只告了A私服而沒告B私服,B私服的業者也不能主張「為什麼只抓我不抓他」來免責——這在行政程序法上頂多構成「檢舉的公平性」問題,但刑事侵權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本身是否該當構成要件,不取決於別人有沒有被起訴。
實務建議
一、不要用「別人沒事」來評估自己的風險
你看得到的是「私服還在」,你看不到的是「有人被起訴、被判刑、被求償數百萬」。用倖存者偏差來判斷法律風險,是為自己埋下定時炸彈。
二、執法環境正在改變
近年來智慧財產權的執法力度持續加強,遊戲廠商也越來越善用刑事告訴搭配民事求償的策略。過去10年沒被抓,不代表未來10年不會被抓。尤其是金流留下紀錄的私服(使用8591、銀行帳戶、超商代碼收款等),證據都在,只是原廠什麼時候要動手的問題。
三、正確的心態
「存在即合法」是對法律最危險的誤解。路上有人闖紅燈沒被開單,不代表闖紅燈合法;私服存在10年沒被全部關掉,也不代表架設私服合法。法律評估的基準永遠是:你的行為是否該當法律構成要件,而不是別人有沒有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