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松琴師· 2 個月前· 參考 27 筆判決

辦理機關共識營活動,需安排在飯店開會及住宿,費用超過15萬元,應該用甚麼方式辦理採購? 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

法律偵探 AI 回覆

您好,我是法律偵探。針對機關辦理共識營活動(含飯店會議及住宿)且費用超過15萬元的採購方式,為您進行以下分析:

結論

辦理機關共識營活動,若總費用超過15萬元,原則上不得未經公告程序即逕洽單一廠商採購。在決標方式的選擇上,若該活動屬於「異質性」採購(即會議場地規格、住宿品質、餐飲服務等非僅以價格即可決定優劣),建議採用「準用最有利標」(即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若屬規格明確、單純以價格為決斷標準者,則可採「最低標」。至於完整的「最有利標」,通常適用於公告金額(目前為100萬元)以上且具高度異質性之採購,15萬元以上未達百萬元的案件,實務上多採「準用最有利標」較為彈性且符合比例原則。

法律依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10萬元,部分機關為15萬元)之採購,仍應受到一定程序規範。雖然本次搜尋未及讀取直接探討「共識營採購方式」之判決,但從已讀取的相關實務見解中,可印證採購方式選擇之法律原則:

  1. 採購異質性與最有利標之適用

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最有利標之決標非以最低標方式決標,而係以招標公告所訂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做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以決定最有利標」。共識營活動涉及會議室硬體設備、住宿環境、餐飲品質及活動規劃等,具有高度異質性,若價格低廉但場地品質不佳,將嚴重影響機關共識營之目的,故實務上此類勞務採購適合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1. 最低標決標之嚴格性與違法風險

若機關選擇採用「最低標」,則必須嚴格遵守價格決標原則。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中,法院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該案中,機關原採最低標,卻以投標廠商企劃書內容(如晚餐時間過早、領隊配置不符需求)為由排除最低價廠商,法院認定此舉違反「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之招標公告原則而構成違法。這顯示若機關採最低標,即受最低價決標之嚴格拘束,不得再以主觀品質需求排除最低價廠商;反之,若機關重視品質,即應一開始就選擇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將品質需求納入評選項目。

  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程序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此即為「準用最有利標」之法源基礎,機關可就廠商提出之企劃書進行綜合評選,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進行議價,無須受最低價決標之限制。

實務建議

綜合上開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針對您的共識營採購案,法律偵探提供以下建議:

  1. 優先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共識營活動強調場地品質、會議設施與住宿服務,屬於典型的「異質性勞務採購」。建議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並自訂評選項目(如場地規格、住宿品質、餐飲菜色、活動規劃、價格等)及配分權重,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進行評選,擇優議價。此舉可避免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中,機關因採最低標卻又想考量品質,導致違法決標之風險。

  1. 若採「最低標」,招標文件需求必須極度明確

若機關基於行政效率仍欲採最低標,則務必在招標文件中將所有「資格與需求」明確載明(例如:會議室坪數、住宿房型與星等、餐飲標準等)。只要廠商符合這些客觀規格,即應以最低價決標,決標後不得再以主觀品質理由(如「規劃不夠細緻」、「時間安排不佳」)排除最低價廠商,以免遭認定違反採購法。

  1. 注意未達公告金額之程序正義

雖然15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屬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適用公告金額以上之嚴格招標程序,但仍應避免「未經公告即限制性招標」或「指定特定飯店」之情形。應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取得廠商報價或企劃書,確保程序公開透明,防杜日後引發圖利特定廠商之爭議。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