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刀生·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我要如何證明我沒有營利意圖,給我有利於我的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法律實務上,「營利意圖」屬於行為人主觀內心狀態,法院通常無法直接透視,因此實務上是以客觀事實與周遭情況來推認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營利意圖。若您要證明自己「無營利意圖」以爭取無罪或免罰,必須從以下三個方向著手:
- 提出與「非營利」目的相符之客觀事證(如:行為僅供親友娛樂、未對外開放、未抽取利益等)。
- 反駁檢察官或行政機關所提出之營利跡證(如:機台擺放位置隱蔽、未設置收費機制、無不特定人參與等)。
- 善用「罪疑惟輕」原則,主張若客觀證據不足以證明營利意圖,即應為有利於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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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刑事案件——以客觀情狀推翻營利意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易字第 1514 號刑事判決**(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被告被起訴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其認定「無營利意圖」之關鍵理由如下:
- 機台擺放位置隱蔽,非供不特定人把玩:法院勘驗現場,發現小瑪莉機台係擺放於住處側門轉角處,住處大門平日以鐵門封閉,認為「苟被告確有營利之意圖,應不致於將機台放置於屋內隱蔽之處」。
- 查獲時無賭客在場:警方查獲當日並未發現有賭客在場把玩機台,佐證被告辯稱「平常無人把玩」之說詞可信。
- 款項用途非作為抽頭利益:被告雖坦承打完一圈麻將後,每人拿50元,但證人一致證稱該款項係用於「購買香煙、飲料供參與者食用」,法院因此認定「要無認定被告即有抽取利益之營利行為」。
- 自白前後不一致,不得作為犯罪證據:被告在警訊、偵查、審理中對於機台是否對外營利之供述並非一致,法院認為公訴人稱被告「坦承不諱」與卷證不符,自白不足採信。
法院明確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須意圖營利始能成罪,而所謂營利之意圖係指提供場所或聚賭行為意在抽取利益。」
二、行政案件——以設立宗旨與實際運作認定非營利目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84 號行政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79 號行政判決**中,彰化基督教醫院及慈濟醫院分別主張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免稅要件。法院認定其非營利之依據包括:
- 捐助章程明定非營利宗旨:法人登記證書目的欄載明「非以營利為目的」,捐助章程亦規定剩餘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慈善公益團體。
- 實際從事慈善救濟事實:依醫療法第46條規定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等,且有長期虧損、仰賴基金會資助之事實。
- 主管機關之認定:衛生署函文明白認定該等醫療財團法人「具公益性質,並非以營利為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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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綜合上開判決見解,若您面臨需證明「無營利意圖」之情形,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一、刑事案件之舉證策略
- 強調行為之封閉性與非公開性:若行為僅發生於親友之間或私人場所,應主張非供不特定人參與。如前開板橋地院判決所示,機台擺放於住處隱蔽處、大門鐵門封閉等客觀事實,均為法院認定無營利意圖之重要依據。
- 釐清款項流向與用途:若有收取款項之事實,應證明該款項非作為個人利益,而係供共同開銷(如飲食、香煙等)。關鍵在於證明「未抽取利益歸己所有」。
- 質疑檢方證據之充分性: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若檢方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營利意圖,法院即應為無罪判決。
- 注意自白之一致性:若您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應主動釐清原因,避免被認定為「坦承不諱」反而不利。
二、行政案件之舉證策略
- 備齊設立登記文件: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等文件,證明設立宗旨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
- 提出實際從事公益之具體事證:如辦理慈善救濟之紀錄、支出明細、服務對象等,證明實際運作符合非營利宗旨。
- 爭取主管機關之認定函文:如前開判決所示,主管機關(如衛生署)出具之認定函文,對於法院判斷是否「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關鍵影響力。
三、共通原則
營利意圖之有無,雖為主觀要件,但法院係以客觀事實為判斷基礎。因此,您應盡可能蒐集並提出一切能證明「非營利」之客觀事證,包括:場所之使用情形、參與者之身分關係、款項之流向與用途、行為之持續性與規模、有無對外宣傳或招攬等。若客觀證據均指向非營利,縱使檢方或行政機關起訴或處分,法院仍有極大可能為有利於您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