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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維修 收回扣 背信的案例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設備維修或採購過程中,受公司委託處理採購、驗收事務的員工或受任人,若向廠商收取回扣(即報價與實際價格之差額),將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的背信罪。即使行為人辯稱款項為「私人借貸」「退還溢付款」或「廠商自願贈與的酬傭」,法院仍會依據金流時點、金額合理性及交易常情綜合判斷是否屬於不法回扣。一旦構成背信罪,除刑事責任外,公司還可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要求返還全部回扣款。

法律依據

1.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為: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221 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乙○○原為金冠環保工程公司負責人,公司改組後仍受託處理向美商採購廢輪胎處理機器設備的交易事宜。被告趁洽商機會,向美商要求以報價與實際價格差額作為回扣,從中獲取美金22萬元差額;其後又向國內御盟公司索取回扣,浮報破碎機價格,從中收取新台幣57萬元差價。

法院認定:

  • 被告受金冠公司委託處理機械設備買賣,屬「為他人處理事務」
  • 被告藉洽商價金之便,虛偽浮報機器售價,以差價收取回扣,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 被告辯稱款項為「美商委託在台購買破碎機的定金」及「御盟公司退還溢付款」,法院逐一駁斥:美商匯款時點早於嘉陞公司向御盟公司報價的時點,顯非合理;且若為溢付款,理當匯還金冠公司,豈有匯入被告自己所經營公司帳戶之理
  • 法院論以連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本案被告擔任揚生公司資材部採購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向經手廠商收取回扣,事後簽立欠條承認收取約新台幣1,000萬元回扣,同意轉撥公司福利委員會。法院認定:

  • 被告為公司處理採購事務,收取回扣行為經刑事判決判處背信罪確定(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318號刑事判決)
  • 被告簽立欠條承諾返還回扣款,屬有效之契約法律關係
  • 被告辯稱遭脅迫簽立欠條,法院認為被告年逾40歲、任職逾15年,具豐富社會經驗,簽立欠條係為避免刑事追訴的妥協,非受脅迫
  • 公司得依欠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易字第 1393 號刑事判決(無罪案例)**

本案被告卯○○任職環際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被指控向多家廠商收取回扣及驗貨不實。法院判決無罪,理由包括:

  • 證人證稱款項為「私人借貸」「美金報價差額退款」「代購樣品貨款」或「事後自願給予之酬傭」,非訂約前主動要求的回扣
  • 廠商自願贈與的款項,若非被告於執行業務時主動要求,不能稱為「不法利益」
  • 縱使違反公司內部不得收受回扣的約定,亦僅屬民事糾紛,不構成背信罪

實務建議

1. 企業內控方面

  • 採購與驗收職務應分離,避免單一員工同時掌握議價與驗貨權限
  • 建立供應商報價比價機制,重大設備採購應由多人共同議價
  • 與員工簽訂明確的保密及利益衝突迴避條款,禁止收受任何形式回扣或酬傭

2. 證據保全方面

  • 發現疑似回扣情事時,應保全匯款紀錄、報價單、訂單、驗貨報告等文件
  • 注意金流時點是否與交易時程相符,若廠商匯款早於報價時點,可作為回扣的佐證
  • 回扣款項常以「借貸」「退費」「酬傭」等名目掩飾,應實質認定其性質

3. 法律救濟方面

  • 刑事告訴背信罪的同時,可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 若員工簽立承諾返還回扣的書面文件,公司得依契約關係直接請求給付,無需證明實際損害金額
  • 應注意背信罪追訴權時效,及早蒐證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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