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鷗道人· 1 個月前· 參考 26 筆判決

部分直銷公司會有私下給予底下經銷商折扣之慣行,但其並無公司內部權限依據,現因為給予客戶折扣而被起訴背信,有無實務判決可以主張?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關於直銷公司經銷商或員工因遵循公司內部長期存在的「私下折扣慣行」,而在缺乏明確書面授權依據下給予客戶折扣,進而遭起訴背信罪的情形,實務上仍有主張無罪的空間。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意圖。若該折扣行為屬於公司長期默許的慣例,且行為人主觀上僅是為了促進公司業績,客觀上未造成公司低於成本或不合理的財產損害,即難構成刑法上的背信罪。

然而,必須特別警告的是,若行為人給予折扣的動機是為了圖利特定客戶以換取「自己」的業績獎金,甚至私自調降報價,實務上仍會被認定為違背任務而構成背信。因此,有無「公司默許的慣行」以及「主觀意圖為何」,將是訴訟勝敗的決定性關鍵。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必須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實務見解明確指出,背信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具備主觀犯意,如不具備此主觀犯意,縱然行為人客觀上有違背任務之行為,甚至造成本人之損害,仍不得以背信罪相繩(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10號判例、53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判例意旨參照,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引用)。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為門市銷售人員,未經老闆同意私自將自己購買的商品與客人商品合併結帳,並給予自己約八九折的折扣(折價380元)。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背信罪。法院審理後發現,該店確實有授權員工對「瑕疵品、滯銷品、過季品、客人喜愛的商品」給予八折以上折扣的慣例,且老闆事發前從未對員工的折扣行為表示異議。法院據此認定,縱使被告違反了員購應先告知老闆的規定,但因折扣比例符合店內慣例,客觀上無法證明店方利益受損,主觀上也難認有損害店方利益的意思,最終判決被告背信部分無罪**。此判決明確揭示了「公司長期默許的折扣慣行」可作為阻卻背信主觀犯意的有力抗辯。

但另一方面,若行為人明知公司未曾授權,卻為了獲取個人業績獎金而擅自給予客戶折扣,則會構成背信。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為公司業務員,明知公司未授權給予客戶預付款折扣及調低單價,卻基於「為自己取得業績獎金之不法利益」及「圖利客戶」的犯意,擅自給予客戶折扣,導致公司受有高達337萬餘元的損害。法院認定被告此舉係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且主觀上具有不法利益之意圖,因而判處背信罪有期徒刑。

實務建議

面對此類背信罪的起訴,建議從以下幾個方向進行防禦與舉證:

  1. 證明「公司默許的折扣慣行」存在

積極蒐集過去公司其他經銷商或員工也曾給予類似折扣,且公司主管知情卻未制止的證據(如內部電子郵件、LINE群組對話、會議記錄、過往報價單與請款明細等)。若能證明這是公司長期以來的行銷慣例,即可主張自己只是遵循前例,並未「違背任務」。

  1. 確立「主觀無不法意圖」

刑事背信罪的核心在於主觀意圖。必須強調給予折扣的動機是為了「衝高公司整體業績」、「留住客戶」或「促銷滯銷產品」,而非為了將折扣差額中飽私囊或圖利特定對象換取個人回扣。若能證明折扣金額合理,且公司最終仍有利潤(未低於成本),將有助於推翻「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的客觀要件。

  1. 釐清權限來源與上級指示

若當初給予折扣有口頭請示過直銷公司上線或主管,即便缺乏書面核決權限,也應盡力傳喚該主管作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確信自己有權限或已獲同意,藉此阻卻違背任務的故意。

  1. 防範民事求償與刑事交錯風險

即使刑事背信罪因主觀意圖不明確而獲判無罪,直銷公司仍可能以違反內部契約或侵權行為為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建議在訴訟過程中,若能與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不僅可免除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也較易獲得檢察官或法官的緩刑宣告(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82號判決中,被告因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最終獲判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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