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遊戲中說「你是不是藥在走、化學組的最後會包尿布喔」 這兩句是否會構成妨礙名譽跟加重誹謗罪? 會被成功起訴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遊戲中說出「你是不是藥在走、化學組的最後會包尿布喔」這兩句話,成立加重誹謗罪的機會極低,但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關鍵在於這兩句話的性質是「意見表達」還是「具體事實指摘」。
分析如下:
- 不構成誹謗罪(含加重誹謗罪):誹謗罪必須是「指摘或傳述具體不實事實」。這兩句話屬於嘲諷、推測性的「意見表達」或「抽象謾罵」,並未具體指明對方「正在從事某項不法行為」或「有某項具體事實」,因此難以該當誹謗罪。
- 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若這些話在遊戲公頻或多人可共見共聞的聊天室說出,且用語本身足以貶損該玩家在遊戲中的社會評價與人格,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公然侮辱。
至於是否會被成功起訴,需視遊戲環境是否達到「公然」要件、該帳號是否可連結至真實身分,以及檢察官是否認定該言論已逾越合理容忍範圍。
法律依據
1. 遊戲對話屬於「公然」之認定
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見解,網路遊戲中參與該場次之10名玩家均可見聞之聊天室,實已達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該當刑法上的「公然」。因此,只要該遊戲對話頻道是多數人可以看見的狀態,即符合公然侮辱的客觀要件。
2. 意見表達與事實指摘的區分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749 號刑事判決見解,言論自由下的「評論意見」雖隨各人價值觀而有不同,但仍應遵循就事論事之原則。若非以具體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而是「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或以不堪、不雅之詞語為情緒性謾罵,即喪失評論之適當性。「你是不是藥在走、化學組的最後會包尿布喔」這類話語,本質上屬於主觀嘲諷與推測,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如未明確指稱對方在某時某地施用毒品),因此不該當誹謗罪,但若帶有輕蔑、鄙視意味,則可能落入公然侮辱的範疇。
3. 網路帳號虛擬人格之保護爭議
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見解,網路虛擬人格名譽,惟有在可視為真實世界人格之延伸,可將虛擬人格名譽連結真實世界人格名譽時,始受刑法名譽權保護。若遊戲中雙方均不知對方真實身分,且無法透過遊戲資訊連結至真實世界之人,實務上可能認為不構成妨害名譽罪。但若遊戲帳號已長期使用、具持續性並建立專屬聲譽(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57 號判決所示),則該帳號在遊戲中的人格與名譽仍應受保護。
4. 遊戲中公然侮辱之實際案例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547 號刑事判決,被告在「傳說對決」遊戲視窗發表「死開圖狗」、「你全家過頭七」、「可憐破狗」等文字,法院認定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可知在遊戲中以貶抑性言語辱罵他人,確實有遭起訴及判刑的風險。
實務建議
- 避免情緒性謾罵:在遊戲中與他人發生爭執時,縱使不滿對方,也應避免使用帶有輕蔑、嘲諷、鄙視意味的言詞。即使是看似「幽默」的嘲諷(如「包尿布」),若被認定為貶損他人人格,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注意發言頻道:若在私人密頻(一對一)中發言,因不符合「公然」要件,不構成公然侮辱;但若在公頻、組隊頻道、公會頻道等多人可見的場所發言,則有公然侮辱的風險。
- 遊戲內檢舉優先:網路遊戲多設有檢舉系統,遇到不當言論應先透過遊戲機制處理。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57 號判決所載,遊戲公司設有檢舉系統與停權管理規章,可對不當言行之帳號給予懲處。
- 若遭提告的因應:若對方提出告訴,應保存完整對話紀錄(包含對方是否有挑釁言論在先),以釐清雙方互動情境。同時注意,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
- 言論性質的辯護空間:若這兩句話是在遊戲情境下,針對對方遊戲操作或角色行為的戲謔性評論,可主張屬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指摘」,且未使用粗鄙髒話,尚在合理評論範圍內,以此作為不構成公然侮辱的辯護理由。但實際結果仍視個案具體情境及法官心證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