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詩客· 2 個月前· 參考 23 筆判決

我能在請求回復繼承權的案件中主張歸扣或扣減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請求回復繼承權」的案件中,您無法直接在該訴訟中主張「歸扣」或「扣減」。這是因為「回復繼承權訴訟」、「歸扣」與「特留分扣減」三者在我國實務上的性質、目的與前提要件皆不相同,必須分階段處理:

  1. 回復繼承權是確認您具有繼承人身份的「確認之訴」,必須先打贏這場官司,確認您是合法繼承人。
  2. 歸扣民法第1173條)是處理「繼承人間」對於遺產範圍的公平分配問題,必須在確認繼承權存在後,於「分割遺產訴訟」中才能主張。
  3. 扣減民法第1225條)是處理遺囑遺贈侵害特留分的問題,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同樣必須在您具有繼承人身份(即回復繼承權後)的前提下,才能對受遺贈人行使。

[姓名],您必須先透過回復繼承權訴訟取回繼承人身份,後續才能在遺產分割或另案中主張歸扣或扣減,無法畢其功於一役。

法律依據

1. 歸扣的前提限於「繼承人間」且屬「遺產範圍」之認定

民法第1173條規定,歸扣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的財產,應將其價額加入遺產中。但實務上嚴格限制其適用要件。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3號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前開規定(歸扣),乃係『繼承人間』,就『應繼遺產』之範圍,應否加入該贈與價額,而為明文規定。應依前開規定歸扣之受贈財產,自以屬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為限。」同案中,法院也認定若主張歸扣的對象並非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即無從依該條規定請求歸扣。此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6號**裁定亦闡釋:「所謂歸扣...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並指出聲請人僅得就繼承人已分得的財產價值「計入遺產價值」,而非直接對該財產為請求。這顯示歸扣是遺產分割時的內部算計,而非回復繼承權訴訟的標的。

2. 扣減權的行使以「具備繼承人身份」為前提

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是為保護繼承人的特留分不受遺囑侵害。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136號**判決中,法院詳述:「扣減權之行使,須於繼承開始後始得對受遺贈人(非必為法定繼承人)為之;且為單方行為,一經表示扣減之意思,即生效力。」該案原告之所以能成功行使扣減權,是因為其本就是被繼承人的兄長(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具有繼承人身份。若您目前正處於「請求回復繼承權」的階段,代表您的繼承人身份正受爭執,在身份未確認前,您尚不具備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基礎。

實務建議

  1. 採取「先確認、後分配」的訴訟策略

請求回復繼承權屬於確認之訴,目的在於推翻虛偽繼承或確認您的繼承權存在。在這個階段,法院只會審查您是否為合法繼承人,不會處理遺產怎麼分、誰該歸扣或誰的特留分受侵害。因此,切勿在回復繼承權的訴訟中夾雜歸扣或扣減的請求,以免因訴訟標的不明確而遭法院駁回。

  1. 勝訴後儘速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主張歸扣

一旦回復繼承權判決確定,您恢復了繼承人身份,接著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在分割遺產訴訟中,您才可以主張其他繼承人曾受有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贈與,要求將該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即歸扣),以確保您在遺產分配上的實質公平。

  1. 另案起訴主張「特留分扣減」

若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將遺產全數遺贈他人,導致您的特留分受侵害,在您取得回復繼承權的勝訴判決後,應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136號**判決所示,扣減權一經行使,侵害特留分的遺贈部分即失其效力;若受遺贈人已處分財產(如將房屋出售),您還可以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遺贈人償還扣減範圍內的價額。

  1. 注意時效與舉證責任

歸扣與扣減的主張,皆須由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例如歸扣必須證明該贈與確實是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原因;扣減則須證明遺贈確實侵害您的特留分數額。建議在進行回復繼承權訴訟的同時,就先行蒐集相關贈與契約、匯款紀錄或遺囑等事證,以利後續訴訟的接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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