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砍傷眉骨上方的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持刀砍傷他人眉骨上方(眉部)的行為,在台灣司法實務上,原則上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審酌行為人下手的部位、力道、所用兇器及犯意。若行為人主觀上僅有傷害犯意,且未毀敗或嚴重減損被害人之視能等身體機能,即便砍傷位置靠近眼睛等頭部敏感區域,仍會論以普通傷害罪而非重傷害罪。然而,因頭部屬人體要害,持刀攻擊臉部通常會被法院視為「犯罪手段兇殘」,在量刑上會從重量處。
法律依據
根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762 號刑事判決**,被告因向被害人借用電鋸遭拒,竟夥同他人持刀刃朝被害人臉部揮砍。被害人雖側頭閃避,左眉仍遭刀刃劃及,因而受有「左眉部開放性傷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持刀朝被害人臉部揮砍,如非被害人及時閃避得宜,恐將造成嚴重傷害,認定其「犯罪手段兇殘」。最終依共同傷害罪論處,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判決顯示,刀傷眉骨部位雖未達毀敗視能之重傷程度,但因攻擊臉部具高度危險性,法院在量刑上會予以高度非難。
另參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上字第 242 號刑事判決**,被告持美工刀朝被害人臉部攻擊,造成被害人受有「左眉撕裂傷1.5公分」等傷害。法院認定被告係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而為,核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此案進一步說明,即便使用的是美工刀而非大型刀械,只要對人臉部(含眉骨)揮砍造成撕裂傷,即構成傷害罪。
至於傷勢是否會被評價為「重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052 號刑事判決**提供了判斷標準。該案被害人因車禍受有顏面骨骨折及撕裂傷,經手術後留有前額疤痕醜形凹陷長5公分。法院函詢醫院後認定,該疤痕雖為永久性,但仍可透過修疤手術改善,且一般人目視並無明顯痕跡,因此認定未達刑法第10條第4項「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重傷程度。同理,刀砍眉骨若僅造成開放性傷口或撕裂傷,經縫合治療後未嚴重減損視能,通常僅構成普通傷害。
此外,在民事求償方面,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60 號民事判決**,被害人因遭人持長刀及剪刀攻擊,受有手肘切割傷併韌帶損傷等傷害。法院判決行為人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此判決雖非直接針對眉骨傷勢,但確立了因暴力攻擊受傷之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原則。
實務建議
- 立即驗傷與保全證據:遭刀砍傷眉骨上方後,應立即前往醫院急診驗傷,取得載明「開放性傷口」或「撕裂傷」之診斷證明書,並拍攝傷勢照片。如日後傷口留下疤痕,應持續就醫並記錄疤痕狀況,作為日後求償或訴訟之證據。前開嘉義地院判決即顯示,法院會當庭勘驗被害人眉部疤痕,並比對就醫照片,傷勢紀錄越完整越有利。
- 釐清犯意與傷勢程度:實務上,檢察官起訴時可能會以重傷害罪起訴(主觀上是否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但法院常會依客觀下手部位、力道及傷勢結果,改論以普通傷害罪。被害人應配合檢察官調查,提供醫療專業意見,說明傷勢對視力或外觀之實際影響,以協助法院為正確之法律評價。
- 積極提出民事求償:刑事告訴之外,應留意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若傷口位於臉部眉骨,影響外觀,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通常會獲法院較高之評價。建議保留所有醫療單據及收入證明,以具體計算損害額。
- 注意告訴乃論之期限: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若遭刀傷眉骨,務必注意此6個月之告訴期間,以免逾期喪失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