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橋釣客· 2 個月前· 參考 26 筆判決

假設有四個人,分別佔有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各2戶,假決議區權人出席人數之計算是兩人出席(四戶)即可成立假決議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假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出席人數計算,並非以「戶數」為準,而是以「區權人之人數」為準。若同一人佔有2戶專有部分,在計算出席人數時僅算「1人」,而非「2人」。因此,在您設定的案例中,4個人各佔2戶,全體區權人人數為4人;若僅有2人出席,出席人數為2人,佔全體區權人人數二分之一,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席門檻,假決議即可合法成立。

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假決議的開議門檻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此處的出席標準有二:一是「區權人之人數」,二是「區分所有權比例」。同一人所有之多戶專有部分,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固可合併計算,但「區權人之人數」仍僅以1人計算。

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六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中,法院針對假決議之要件明確指出:「假決議要件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門檻時,復以較低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門檻及區分所有權比例,輔以公告及送達等程序方法,供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表示反對意見,如未於7日內表示反對且反對意見未超過半數時,決議即成立。」由此可知,假決議的審查必須同時檢視「人數」與「比例」雙重門檻。

另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於認定第二次區權人會議(即假決議)是否合法時,亦明確區分「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作為審查基準,並指出須「出席占區分所有權人3人並區分所有權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亦達五分之一以上」,始符合開議門檻。此均印證實務上對於「人數」與「比例」係採雙軌併行計算,且人數係指「權利主體(人)」的數量,而非「客體(戶)」的數量。

將上述法律依據套用至您的案例:

  1. 全體區權人人數:4人(縱然共有8戶,但權利主體僅4人)。
  2. 出席區權人人數:2人出席,佔全體4人之2/4(即1/2),大於法定門檻1/5,且已滿足「3人以上」之最低門檻(2人未達3人門檻,此部分請見下方實務建議)。
  3. 區分所有權比例:2人出席所持有之比例合計是否達全體1/5以上,需視該2人持有之8戶坪數佔社區總坪數之比例而定。

實務建議

  1. 注意「3人」之最低人數門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特別規定假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上出席。在您的假設案例中,全體區權人僅有4人,若只有2人出席,雖然比例上達五分之一,但人數上未達「3人」的絕對門檻,此時假決議將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成立。建議在召開會議前,務必確認出席之「人數」至少達到3人,以免決議不成立。

  1. 比例與人數應同時達標

即使出席人數已達3人,仍須確認該3人合計之「區分所有權比例」是否達全體五分之一以上。若該3人持有之專有部分坪數過小,致比例未達五分之一,仍無法合法開議。

  1. 踐行假決議的法定事後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6號民事判決見解,假決議因降低出席與表決門檻,為衡平未出席區權人之權益,必須嚴格踐行會議紀錄的「送達」與「公告」[姓名]。決議作成後,會議主席應於會後15日內將會議紀錄送達各區權人並公告,各區權人得於送達後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若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該假決議始視為成立。若未確實送達會議紀錄予各區權人,將嚴重影響決議之效力。

  1. 同一人多戶之表決權計算

在表決時,雖然同一人僅算1個人數,但其持有2戶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可以合併計算,這對於表決門檻「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中的「比例」計算,具有關鍵影響。建議社區在製作簽到表與表決票時,應將「人數」與「比例」分列計算,以避免爭議。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