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陌笛客· 6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申請程序重開要件?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行政程序重開(又稱「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指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生形式確定力,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原則上不得再對之爭訟;但為保護人民權益及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設有例外制度,允許當事人於特定要件下,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依實務見解,申請行政程序重開須同時具備五項要件,缺一不可:

  1. 申請人須為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2. 須向管轄行政機關提出重新進行程序之申請;
  3. 須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
  4. 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基於重大過失而未主張此等事由;
  5. 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者,不得申請)。

法律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者,不得申請。」

二、實務見解:

**(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裁定**明確揭示行政程序重開之五項要件,判決指出:「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生形式確定力,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原不得再對之爭訟,惟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行政程序法有行政程序重開制度之設計。準此,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如下:⑴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為申請人;⑵須向管轄行政機關提出重新進行程序之申請;⑶須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各款事由;⑷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基於重大過失而未主張此等事由;⑸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3個月或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5年。」

該裁定進一步指出,重開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即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即無第二階段之程序。」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2號判決**則針對「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認定標準有所闡釋,判決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業已存在,但未經斟酌之事實或證據而言。」

該判決並強調申請人無重大過失之要件,認為:「原告於歷次行政救濟程序中本可提出,而竟疏未提出,難認無重大過失。」且縱經斟酌亦須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否則即不符合程序重開之要件。

實務建議

一、確認申請資格與管轄機關

申請人須為原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並應向原處分之管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若非原處分相對人,須證明其為利害關係人,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而直接受影響者。

二、具體主張法定事由

申請時應明確主張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

  • 第1款「事實變更」:須為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申請人之變更。
  • 第2款「新事實或新證據」:須為作成原處分時已存在但未經斟酌者,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事後始編製或製作之資料,非屬新證據。
  • 第3款「相當於再審事由」:須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三、注意申請期間

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最長不得超過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5年。逾期申請,行政機關將不予受理。

四、證明無重大過失

申請人須證明其於原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因重大過失而未主張程序重開之事由。若相關事證於先前救濟程序中本可提出而未提出,將被認定有重大過失,而不符重開要件。

五、程序重開之兩階段審查

行政機關審查程序重開申請時,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審查是否符合重開之法定要件;第二階段於重開後審酌實體,決定是否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或維持原處分。若第一階段即認不符要件而否准,則無第二階段之實體審查。

六、救濟途徑

若行政機關否准程序重開之申請,申請人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惟須注意,若原處分尚未經合法之行政救濟程序(如未經訴願程序),即逕行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提起行政訴訟,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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