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風山人·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以刑法297條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為例,要如何證明沒營利意圖,有相闗有利判決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營利意圖,必須從「客觀事實」反推「主觀心態」,核心策略在於舉證行為人未因該使人出國之行為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且無獲取經濟利益之期待或可能性。在實務上,若行為人僅係基於親友情誼、單純提供勞務(如接送、代辦護照)而領取合理報酬,且對於他人出國後將遭受不法對待毫無所悉,即可能因欠缺「意圖營利」及「施用詐術之犯意」而不構成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其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圖營利」及「施用詐術之故意」,客觀上有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行為。若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或客觀上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27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對於共同被告辛○○(擔任接送司機)為無罪判決,其理由即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抗辯方向:

  1. 未參與詐術施用且不知情:法院指出,綜觀被害人證述,僅指稱辛○○是接送或代辦護照之司機,未指控其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且細譯辛○○與上游己○○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均僅提到開車接送、辦理護照等內容,並未提及被害人出國之緣由、薪資條件及工作環境,尚無從認定被告辛○○知悉被害人係經詐欺而出國
  1. 報酬合理性與信賴關係:檢察官雖主張辛○○之報酬(1萬元)顯不相當,且工作尚須確認被害人是否出境。但法院認為,辛○○與上游己○○為大學同學,基於同窗情誼而較為信任,因此未對接送工作及報酬不合理之處起疑,亦非不合理。法院強調,尚乏積極證據可認辛○○對被害人遭詐騙出國等節明知或可得而知,自不得僅以其擔任接送司機,逕論其有犯意聯絡。
  1. 事後反應作為主觀無犯意之佐證:法院特別引用辛○○於看到柬埔寨人口販運新聞後,隨即詢問他人並表示「我不知道怎麼說就嚇到了吧」、「可能會不接了吧」等對話紀錄,益徵其行為時對於被害人遭詐騙出國全無知悉,始會於發現新聞後急於求證並退出工作。

實務建議

若您面臨類似案件,欲證明無營利意圖,可從以下幾個方向蒐證與抗辯:

  1. 切割金流,證明無不法獲利

提出完整金流證明,主張所收取之款項僅為「合理勞務報酬」(如車資、代辦護照規費、住宿費等),甚至有代墊款項之發票收據可證,並無任何「額外利潤」或「抽成」。若行為人未因被害人出國而獲取高額報酬,即難認有營利意圖。

  1. 提出通訊紀錄,證明無施用詐術之參與

蒐集與上游或被害人之對話紀錄,證明自己僅負責單純接送、代辦證件,對話內容完全未涉及招募話術、薪資條件、工作內容等。如臺南地院判決所示,若對話紀錄僅圍繞在「接送」、「護照」等事務,即可證明未參與詐術之施用。

  1. 舉證信賴關係,合理化不知情

若是基於親友、同學介紹而協助,可主張自己是基於人情或信賴而幫忙,主觀上並無懷疑之動機。如判決中辛○○因與己○○為大學同學,法院即認其未起疑「非不合理」。

  1. 保全事後反應之證據

若在案發前曾因看到新聞報導而向他人表達疑慮、震驚,甚至主動停止協助,應保全相關對話紀錄。此種「事後震驚」的反應,是證明行為當下「主觀無犯意」的強力佐證,能有效反駁檢察官推論其有營利意圖。

  1. 主張無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

即使客觀上有參與部分行為(如開車),但若能證明自己對整體犯罪計畫(詐騙出國、限制自由)毫無所悉,且未分享犯罪所得,即不具備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不構成刑法第297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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