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鈴笛客· 1 個月前· 參考 26 筆判決

有怪男拿我的照片去AI合成我們的合照,他把自己的臉書各種通軟體頭貼換成我們的合照,不是親密照片,單純兩個人站一起,我覺得很不舒服,這能提告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對方未經您同意,拿您的照片去AI合成兩人的合照,並將合照用作其臉書及各種通訊軟體的頭貼,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您的肖像權。雖然該照片並非親密或裸露照片,但只要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具有可識別性的臉部特徵並加以合成,您絕對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救濟;若對方有其他惡意散布或意圖損害您利益的行為,甚至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 民事侵害肖像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肖像權是個人決定是否製作、使用、公開及散布自己肖像的權利,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86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該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擷取原告公開的照片並在臉上增加手掌圖案後製成圖片散布於網路,法院認定此行為並非單純使用公開照片,而是恣意加工,已侵害原告肖像權。

法院進一步表示,縱使該言論涉及公眾議題,被告也「本無庸以自行後製系爭圖片並刊登之方式為之」,卻選擇此手段造成圖片散布,顯非採取對原告侵害最小之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構成不法侵害。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刪除圖片、停止使用,並賠償原告新臺幣1萬元。您的情況與此相似,對方將您的照片與其合成合照並設為頭貼,讓不特定人觀覽,已構成對您肖像權的不法侵害。

2. 刑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41條

您的臉部特徵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427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被告擷取含告訴人臉部特徵的影像,未經同意即利用AI合成不實影像並傳送、發布於社群網站,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法院強調,被告未經同意,將足使他人識別告訴人的個人資料合成影像後供人觀覽,顯屬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雖然該案涉及合成裸露性影像,但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未經同意合成一般合照並公開展示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即可能構成此罪。

實務建議

  1. 立即蒐證保全

請務必先對方的臉書頁面、通訊軟體頭貼進行截圖或錄影存證。截圖時應包含對方的帳號名稱、發布時間、網址(URL),以及合成照片的完整畫面。若日後對方將照片撤下,您才有證據證明其侵權行為。

  1. 發送存證信函要求下架

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先透過律師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嚴正表明未經同意使用您的肖像已侵害您的權利,要求對方限期刪除所有合成照片並停止使用。這不僅能促使對方主動停止侵害,也能作為日後訴訟中證明對方惡意的證據。

  1. 向平台檢舉下架

您可以同時向臉書(Facebook)及相關通訊軟體平台提出檢舉,主張該頭貼涉及未經同意使用您的肖像(或冒用身分),要求平台方直接將圖片下架。多數社群平台對於侵害他人隱私或肖像權的內容都有快速處理機制。

  1. 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若對方置之不理或您感到精神上受到極大困擾,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除去侵害(刪除照片)並防止侵害(不得再使用),同時一併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如前述士林地院判決所示,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來核定賠償金額。

  1. 評估提起刑事告訴

若對方除了設頭貼外,還有將合成照片散布到群組、公開頁面,或帶有貶損您名譽、騷擾的意圖,您可以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對方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事告訴的壓力通常能促使對方出面和解並停止侵權行為。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