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衣散人·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輔以其他證據補強文書之真實性: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所示,縱使私文書本身存在爭議,若有證人能證明簽約過程、付款事實,或有其他往來函件、匯款紀錄等佐證,仍可強化該私文書之證明力。因此,保留交易過程之相關事證(如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匯款回條等)至關重要。 採此見解者的其他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採取「輔以其他證據補強私文書真實性」見解的判決,確實存在於實務之中。縱使私文書本身之形式真正遭到爭執,或無法提出原本以供查驗,法院仍得透過證人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往來函件等周邊事證,綜合認定該私文書所記載之法律關係確實存在。以下整理數則採取相同見解之判決,供您參考: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045 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為最典型之案例。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堤安向其借款,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為證,惟被告爭執該契約書之形式真正,且原告僅提出翻拍影本而未提出原本。法院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原告既未能證明契約書之形式真正,自無從據以認定消費借貸關係。然而,法院並非因此即駁回原告之訴,而是進一步審酌原告提出之銀行交易明細、匯款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法院認為,透過LINE對話中楊堤安多次表示「借款」、「還款」等內容,以及原告確實有匯款至楊堤安帳戶之事實,足以補強契約書雖不具形式證據力,但仍可認定兩人間確實存在消費借貸之合意及金錢交付之事實。最終法院依據這些補強證據,判決原告勝訴。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46 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涉及借名登記契約之認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但被告爭執其形式上之真正。法院為確認LINE對話之真實性,當庭勘驗原告行動電話所儲存之原始檔案,確認檔案內容與卷附影本相符且連續未中斷,因而認定該LINE對話紀錄形式上係屬真正。法院進一步引用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強調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始有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記載調查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本案中,法院透過勘驗原始檔案之方式補強LINE對話紀錄之真實性,並結合證人胡中皇之證述,綜合認定原告確有同意以1,550萬元出賣系爭不動產。

3.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 年度訴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此判決涉及出資轉讓協議書之認定。被告提出「出資轉讓協議書」證明被告乙○○已將股權轉讓予魏金榮,原告雖否認並稱該協議書僅係自定私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除提出協議書外,尚提出匯款回條、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證據,並聲請訊問證人陳玉嚥。證人陳玉嚥到庭證述確實有借款及還款之事實,且魏金榮有為乙○○代償退票票款,此與協議書所載內容相符。法院因此認定,透過證人之證述及其他往來文件之佐證,足以補強出資轉讓協議書之證明力,認定被告乙○○確已將出資轉讓予魏金榮。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 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之可言。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判決意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45號判決引用):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實務建議

  1. 保留交易過程之所有事證:如前開判決所示,縱使私文書本身之真正遭到爭執,若有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電子郵件等周邊事證,仍可強化該私文書之證明力。因此,進行交易時,務必保留所有往來紀錄,尤其是能證明簽約過程、付款事實之證據。
  1. LINE對話紀錄之保存方式: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決之見解,法院得透過當庭勘驗行動電話原始檔案之方式,確認LINE對話紀錄之真實性。因此,建議保留原始之手機裝置,避免刪除對話紀錄,並可定期備份至雲端或其他儲存媒體。
  1. 匯款時應備註用途: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45號判決之見解,原告於匯款時備註「借款爸爸」、「借款堤安」等文字,有助於法院認定該筆款項係借款而非贈與。反之,備註為「贊助生活費」者,法院則認定非屬借款。因此,匯款時應明確備註款項之性質及用途。
  1. 證人之重要性: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之見解,證人之證述若與私文書之內容相符,可有效補強私文書之證明力。因此,簽約時若有第三人在場見證,應留意保留其聯絡方式,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傳喚其到庭作證。
  1. 私文書應妥善保存原本:雖然透過補強證據可強化私文書之證明力,但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規定,私文書仍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若能提出原本,即可避免他造爭執其形式真正,省去舉證之勞費。因此,私文書之原本應妥善保存,避免遺失或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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