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安是不是不能出租房屋。但如果我和室友之間有約定租金,契約會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新青安貸款(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的確設有「借款人限自住且不得出租」的規定。然而,這項規定屬於「行政管制」與「債務不履行」的層次,並非民法上的「強行規定」。因此,縱使您將房屋出租給室友並約定租金,該租賃契約在民法上仍然是「有效」的,不會因為違反新青安貸款的不得出租約定而無效。不過,您將面臨銀行終止貸款、追回利息差額甚至違約金的行政與財務風險。
法律依據
1. 違反行政規則或債務約定,不構成民法第71條之無效事由
按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實務見解認為,必須是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中明文規定且以之為無效的強行規定,契約才會無效。新青安貸款中關於「不得出租」的規範,僅是財政部與公股銀行間的行政措施及借款契約的債務約定,並非法律層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98 年度南簡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的見解,該案中當事人主張將養護中心違法讓渡經營,違反了《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因此依民法第71條主張契約無效。但法院明確指出,該管理辦法僅規定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並未規定當事人間的私法契約為無效,因此認定「兩造間關於委託經營之法律行為,亦非無效」。同理,新青安貸款的不得出租規定,充其量只是銀行可以終止貸款並追繳款項的「債務不履行」事由,並未使私法上的租賃契約歸於無效。
2. 違背公序良俗的認定標準嚴格
按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實務上對於公序良俗的認定非常嚴格。如前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南簡字第 45 號判決亦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所謂違背公序良俗,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將新青安貸款購得的房屋出租給室友,雖然違反了與銀行的授信約定,但此舉與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無關,亦與道德觀念無涉,純屬私人間的債務違約問題,自不構成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3. 租賃契約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只要您與室友就租賃標的物(房間)、租期、租金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租賃契約即告成立且有效。
實務建議
- 租賃契約有效,但須承擔違約責任:
您與室友間的租賃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室友不能以「您違反新青安規定」為主張契約無效。但請務必了解,公股銀行近年來針對新青安貸款有嚴格的「人頭戶」與「出租」稽查。若被查獲出租,銀行將依約終止優惠貸款,追回政府補貼的利息差額,並可能要求您一次性清償全部貸款或轉為一般房貸利率,這將造成極大的財務壓力。
- 「分租室友」與「共同居住」的界線:
實務上,新青安貸款的核心精神是「自住」。如果您只是單純找人共同分擔房貸與生活開銷(例如分擔水電、管理費,或僅收取微薄的房租),且您本人確實設籍並居住於該址,在稽查實務上或許有解釋空間。但若您將房屋完整出租,自己未居住於該址,則明確構成違約。建議您在與室友簽訂契約時,應審慎評估被檢舉或被銀行查核的風險。
- 面對銀行查核的應對:
若銀行進行實地查核,通常會要求提供水電費帳單、戶籍證明等。若您確實有室友同住,建議保留您本人實際居住的相關事證(如您的衣物、日常用品等),以佐證該屋確實為您的「自住」居所,降低被認定為「非自住出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