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請求改定子女權利義務由其負責,我方想反聲請改變既有的會面交往方案,應該如何主張?有無判決可參酌?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對方聲請改定親權時,我方可以在同一程序中提出「反聲請」,請求法院變更或重新酌定會面交往方案。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改定親權與會面交往屬於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改定親權事件時,本就會一併檢視現行會面交往方案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縱使親權未改定,法院仍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整會面交往方式。建議我方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具體主張現行方案有何不利子女之處、提出替代方案,並聲請家事調查官訪視或程序監理人協助。
法律依據
一、程序合併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79條準用同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數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合併請求,且得於程序進行中為反聲請。法院就合併請求之數宗事件,原則上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二、實務判決參酌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裁定
該案中,相對人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反聲請人則於同一程序中反聲請請求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法院認定兩造所提數家事非訟事件「皆係因兩造與未成年子女間權利義務所生紛爭,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法應合併審理。法院雖就改定親權部分先行裁定,但會面交往反聲請部分仍續行審理,並囑託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轉介兒福聯盟陪同會面交往,最終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此裁定明確揭示:反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案於程序上合法,且法院得與改定親權事件合併審理。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4號裁定(合併審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0、770號)**
該案中,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相對人提起反聲請,先位聲明請求改定親權由其任之,備位聲明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案。法院准許合併審理,並於最終裁定中改定親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同時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酌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事項。法院特別指出:「按之父母子女天性,天下皆同,本院雖將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並非剝奪未成年子女能同時享有父愛,及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此裁定揭示:縱使親權改定,法院仍應一併酌定會面交往方案,且不以當事人聲請為限,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4號裁定**
該案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並變更會面交往方式,雖法院最終駁回改定親權之聲請,但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仍囑託家事調查官就會面交往方式有無修改必要進行調查。家事調查官於報告中具體建議會面交往方式可就「非同住方是否可委請親屬接送」等細節予以明定,其餘維持原調解內容。此裁定揭示:會面交往方案之調整不以親權改定為前提,法院得於改定親權事件中一併檢視會面交往方案是否需修正。
三、實體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同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子女之年齡、意願、父母保護教養之態度、父母子女間感情狀況、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之行為等。
實務建議
一、程序上之主張
- 提出反聲請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反聲請方式請求法院變更或酌定會面交往方案,主張本件與對方改定親權之聲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家事事件法第79條準用第41條規定,應合併審理。
- 聲請家事調查官訪視: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聲請法院囑託家事調查官就現行會面交往方案執行情形、子女身心狀況、雙方配合度等進行調查,並提出會面交往方式之建議。前開三件裁定均顯示,法院於審理會面交往方案時,高度依賴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
- 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若子女已達一定年齡或雙方衝突激烈,可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代表子女利益表達意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4號裁定中,程序監理人即提出具體建議,對法院判斷有重要參考價值。
二、實體上之主張重點
- 具體指出現行方案之問題:例如現行方案時間不足、地點不當、對方屢次阻撓或未配合、子女作息改變致原方案難以執行等,並提出具體事證(如對話紀錄、接送紀錄、子女出席狀況等)。
- 提出具體替代方案:參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4號裁定之附表,可主張詳細之會面交往方案,包括:一般週末會面、寒暑假延長會面、農曆年節輪流、接送方式與地點、視訊通話權利、學校活動參與權、突發狀況處理機制、違反方案之效果等。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論述核心:強調所提方案如何促進子女與雙方之親情維繫、降低忠誠衝突、穩定生活作息。避免單純以自身便利為出發點,而應從子女需求切入。
- 主張對方違反善意父母原則:若對方有阻撓會面、貶抑他方、使子女捲入衝突等行為,可主張其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此亦為法院審酌會面交往方案調整之重要因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4號裁定中,法院即具體指出一方將他方LINE名稱改為垃圾桶圖示、未告知出國等行為「不符善意父母原則」,雖未達改定親權程度,但可作為調整會面交往方案之依據。
- 主張會面交往方案應隨子女成長調整:子女年齡增長、就學階段改變、生活圈變動等,均構成調整會面交往方案之正當理由,可主張原方案已不符子女現階段發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