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橋笛客·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有沒有以不作為的方式侵占的相關見解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侵占」是否成立犯罪,實務上採取肯定見解,但設有嚴格的門檻。侵占罪本質上雖多為積極的「處分行為」(如將他人車輛變賣、花用他人款項),但若行為人主觀上已生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以「所有人自居」而消極地「拒不返還」或「否認持有」,繼續對該物為使用、支配,縱然沒有積極的處分行為,依然會成立侵占罪。然而,若行為人僅是單純延遲交還,或因債務糾葛而一時未歸還,缺乏「永久排除所有人權利」的主觀意圖,則屬民事糾紛,不構成不作為侵占。

法律依據

  1. 不作為侵占的核心法理:以所有人自居的繼續支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5號刑事判決見解,侵占罪的成立「不以將持有他人之物予以處分之積極作為為限」,苟有將持有之物變易為所有之物之不法意思,並有表現於外以所有人自居之行為,對於持有中之物而繼續為使用、支配、管領,縱無客觀上之處分行為,亦無礙於侵占罪之成立,例如「否認持有他人之物或拒絕返還他人之物,繼續持有他人之物者」。該案中,被告租車後分文未付租金,經車主終止契約並催告返還,被告竟置之不理且遷移不明,法院即認定此種「拒不返還且繼續占有使用」的消極行為,已合致侵占罪的客觀要件。

  1. 主觀意圖的界線:一時利用 vs. 永久排除

不作為侵占是否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一時未還」還是「永久占為己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48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永久』排除所有人之所有權而不法取得其持有物之意圖,若係『一時』利用之目的而享有其持有物之利益,自不該當本罪。」該案中,汽車修理廠老闆因車主未付修車費而留置車輛,並為圖一時方便將車牌拆下掛在自己車上使用,法院認為其並無隱匿車輛躲避原所有人之情事,僅屬一時利用,不構成侵占。

  1. 單純遲延返還與債務糾紛不構成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亦揭示:「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若行為人並未否認持有,也沒有將物隱匿或排除原所有權人支配,僅是因故無法按時返還,屬於民事上的給付遲延,不構成刑事侵占。

實務建議

  1. 對物之所有權人(被害人)的建議

若您將物品交予他人持有,對方拒不返還,欲主張對方構成「不作為侵占」,必須舉證對方已經「以所有人自居」。實務上最有效的做法是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定期限要求返還。若對方屆期仍拒不返還,甚至避不見面、否認持有,此時「拒不返還」的消極行為便會成為認定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強力證據。

  1. 對持有他人之物者的建議

若您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持有他人物品,縱使與對方有債務糾紛(如對方欠您錢未還),也絕對不可消極地「拒不返還」或「失聯」,此舉極易被認定為侵占。正確做法應是積極表示願意返還,若對方拒絕受領或雙方有爭議,可將物品提存至法院,或至少保留主動聯繫協調的紀錄,證明自己僅是「一時無法交還」或「對方不願受領」,而無「永久占為己有」的意圖,藉此阻卻侵占罪的成立。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