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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生不服學校記過 如何救濟

法律偵探 AI 回覆

國小學生不服學校記過處分之救濟途徑

結論

國小學生如不服學校所為記過、記警告等懲處處分,依現行實務見解,學生得依序循下列途徑救濟:

  1. 校內申訴: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 訴願:對申訴評議結果不服,得向教育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部)提起訴願。
  3. 行政訴訟: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過去實務見解曾認為記過等未改變學生身分之懲處,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惟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放寬限制,各級學校學生(含國小學生)均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

法律依據

一、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均得提起行政爭訟

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明確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此號解釋部分變更了先前釋字第382號解釋的見解。釋字第382號解釋原認為,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但釋字第784號解釋將原僅適用於大學生之保障(釋字第684號解釋)擴及於各級學校學生,使國小學生亦得主張權利受侵害而提起行政爭訟。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訴訟判決

該判決為釋字第784號解釋公布後之重要實務案例。該案中,原告為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學生,因重要集會(升旗或防災演練)無故未到,經學校記警告3次。原告不服,提起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訴願,惟教育部以「記警告之懲處並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為由,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

法院明確指出:「本件原告受被告所為記警告之懲處時,原為中學生,被告對其以原處分所為之懲處,及以系爭決定書駁回原告之申訴,因對於中學生所為之記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縱未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仍可能影響其德育成績而損及其受教育權,亦可能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逵諸前揭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之意旨,仍應容許原告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救濟。」

法院進一步認定,學校所為之記警告懲處及申訴評議決定,「均屬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且因涉及對原告受教育權、名譽權及人格權之限制,自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前揭規定應均屬行政處分」,因此原告自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判決最終撤銷了教育部之訴願不受理決定,要求教育部重為適法之訴願決定,保障了學生之訴願利益。

三、相關法規依據

  • 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申訴相關規定,以保障學生權益。
  •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
  •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實務建議

一、救濟程序之進行步驟

  1. 第一步:校內申訴
  • 國小學生應先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申訴應於收到懲處通知後之一定期間內(通常為10日或14日內,視各校規定)以書面提出。
  • 國小學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協同提出申訴。
  1. 第二步:提起訴願
  • 對申訴評議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教育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國小學生之訴願管轄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國小隸屬直轄市或縣市管轄)。
  • 訴願應以書面提出,並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
  1. 第三步:提起行政訴訟
  • 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等輕微處分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實務注意事項

  1. 釋字第784號解釋之適用:依該號解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時,法院應審酌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判斷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記過處分可能影響學生之德育成績、名譽權、人格權等,均構成權利侵害之可能。
  1. 教育專業判斷之尊重: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及實務見解,法院對於學校基於教育專業所為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予尊重,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始得撤銷或變更。因此,學生提起救濟時,應具體指出學校懲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1. 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國小學生多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政救濟程序應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為進行。
  1. 注意期間之遵守:各階段救濟程序均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特別注意遵守,以免喪失救濟機會。
  1. 蒐集相關證據: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應蒐集與懲處事件相關之證據,如學校獎懲要點、懲處通知、申訴評議決定書、相關證人證述等,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進行。
  1. 審酌學校獎懲規定之合法性:學校依據自訂之學生獎懲要點為懲處時,應注意該要點是否經校務會議通過、是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內容是否牴觸上位法規等,若有瑕疵,得作為救濟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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