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衫士· 14 小時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我可以把全勤獎金改成績效獎金,並且以是否全勤來決定是否給績效獎金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的問題可以拆成兩個層次來看:
1. 把「全勤獎金」改名為「績效獎金」,但發放條件仍以「是否全勤」決定——實質上沒有改變。
法院與主管機關認定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看的是實質發放條件,不是名稱。實務見解明確指出: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於工資範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83號判決參照,該案中雇主雖將其稱為「全勤加發獎金」並抗辯屬「激勵獎金」,法院仍認定其為勞務對價、屬工資)。因此,換個名字叫「績效獎金」,但發放標準仍是全勤與否,法院仍會認定它是工資,必須計入平均工資(影響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計算基礎)及勞保、勞退提繳工資。
2. 能不能片面變更獎金制度?——不行,除非取得勞工同意。
薪資(含具工資性質的獎金)屬勞動條件的核心,雇主不得片面變更。不過實務上承認「默示同意」: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判決中,雇主片面取消全勤獎金並改變計薪方式,勞工知悉後未表示異議並繼續工作近一年半,法院認定構成默示同意,雇主免付取消後的全勤獎金。但請注意該案的特殊背景——雇主是調高本薪同時取消全勤獎金,勞工實質所得未減少,且仍高於基本工資,這是法院認定不違法的重要因素。若只是單純改名、發放條件不變,勞工權益未受損,爭議較小;但若藉改名之機實質減少給付,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任何名義」四字正是防止雇主以名稱規避工資認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變更工資須雙方議定。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以每月工資提繳退休金)——具工資性質之獎金須計入勞退提繳工資。
實務建議
- 單純改名、條件不變:法律風險低,因為勞工權益完全未變,但建議以書面(如修訂工作規則並送主管機關核備、或與勞工簽署變更同意書)為之,避免日後爭議。
- 若想藉此調整發放條件或金額:務必取得勞工明示同意(書面最佳)。不要依賴勞工沒反對就是同意的默示同意策略——法院對默示同意的認定從嚴,且如勞工及時異議或申訴,雇主將面臨短付工資、補提繳勞退差額、甚至勞工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的風險(前述臺中地院案中,雇主即因其他短付事項被判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及補提撥退休金差額)。
- 注意連動效果:全勤獎金(無論叫什麼名字)既然是工資,就會影響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以及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的申報,改名後仍應如實申報,否則會有補繳及罰則問題。
- 設計建議:若您希望獎金不具工資性質,應使其成為真正與工作表現連動、非經常性、具恩惠勉勵性質的給付(如年度盈餘分紅、不定期考核獎金),而非以出勤為單一條件的固定給付——後者幾乎一定被認定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