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雲刀生· 27 天前· 參考 28 筆判決

我二年前曾故意傷害被判刑入獄,現已執行完畢,上個月過失傷害被起訴,我就過失傷害案件有可能緩刑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二年前的故意傷害罪雖已入監執行完畢,但本次因「過失傷害」案件遭起訴,原則上不會構成累犯,且仍有可能獲得緩刑的機會

關鍵在於,我國刑法對於「累犯」的認定限於「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而緩刑的宣告要件中,雖然前案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且執行完畢,會使您無法適用「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的緩刑要件,但若您在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符合另一款緩刑要件。實務上,隻要您展現悔意並與被害人和解,法院仍有很高的意願給予緩刑。

法律依據

1. 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的成立要件必須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上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本案再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原審法院誤認被告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但二審合議庭明確指出:「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規定,係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其要件。而本件被告所犯係為過失犯罪……而原審誤認為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而論以累犯,自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2. 前案執行完畢後,過失犯罪仍可宣告緩刑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第一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二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在上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上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即明白表示:「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因一時疏忽,致涉犯本案罪行,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賠償告訴人損失……可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此判決清楚展示了與您相同情形(前案故意犯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過失傷害)仍可獲緩刑的實務見解。

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法律見解與實務操作,針對您目前的過失傷害案件,提供以下具體建議:

  1.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從前開判決可以發現,法院是否願意給予緩刑,最關鍵的因素往往是「是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並賠償損失」。隻要您能展現誠意,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實際賠償,法院通常會認定您「無再犯之虞」而宣告緩刑。建議您盡早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律師與對方協商。
  1. 坦承犯行,展現悔意:過失傷害不同於故意犯罪,法院在量刑時相當看重犯後態度。若您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過失,不推諉卸責,將有助於法院認定您「經此教訓當知警惕」。
  1. 注意緩刑要件的適用:您前案故意傷害已執行完畢二年,尚未超過五年,因此無法適用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但可主張第2款(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只要本案維持過失犯的認定,即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
  1. 避免再犯任何故意犯罪:在緩刑期間(若順利獲得),切勿再犯任何故意犯罪,否則不僅緩刑會被撤銷,前案與本案的刑罰將合併執行,且未來再犯將構成累犯,後果嚴重。
  1. 蒐集有利資料:可準備您的在監行狀良好證明、更生保護資料、現職工作證明、家庭狀況等,向法院證明您已改過自新,有正當工作與生活,以增加法院給予緩刑的意願。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