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適用經營判斷法則後 是否會發生舉證責任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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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民事法院適用「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後,確實會發生舉證責任之轉換(舉證責任倒置)。
依實務見解,經營判斷法則會先「推定」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之商業決策具備善意、獨立性、合理注意等五項要件。在此推定未被推翻前,董事或經理人之決策受保護,免受法院事後評斷;此時,應由主張董事違法之原告(通常是公司)先舉證推翻上開推定。若原告成功推翻任一推定,舉證責任才會「轉換」回董事、經理人此方,由其舉證該交易對公司而言仍屬公平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換言之,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實質上將原本應由原告就「董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負之舉證責任,轉換為由原告先證明決策過程有瑕疵(推翻推定),再由被告就實質公平性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308 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明確闡述經營判斷法則之內涵與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
> 「於此類個案中應適用美國法院之『經營判斷法則』,即推定:⑴公司董事、經理人所做成之商業決策,⑵對於該交易不具個人利害關係且具獨立性,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⑷基於誠實善意,⑸無濫用裁量權,即便該交易決策錯誤造成公司損害,董事及經理人仍得免其法律上之責任。亦即,此法則先推定某商業決策已具備前開5項要件,若任一推定未受推翻,則經理人之決策應受保護,免受法院事後評斷。反之,若已成功推翻前開任一推定,舉證責任將會轉換至董事、經理人此方,由其舉證該交易對於公司而言屬最佳利益。」
法院進一步於該案中適用此法則,認定被告(總經理)就化學材料之買進賣回決策,依經營判斷法則已受推定符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由原告先舉證推翻前開5項推定。因原告僅提出一篇新聞報導,未能推翻任一推定,法院即認定被告之商業決策受保護,無違反注意義務可言。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19 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同樣採納經營判斷法則,並明確說明舉證責任之分配:
> 「該法則係先推定前開五項要件均已具備,若該項推定未被推翻,董事之決策即受保護,免受法院之事後評斷;若成功推翻前開法則之推定,舉證責任將會轉換至董事這一方,由董事舉證該交易對於公司或股東而言,仍是公平的。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並不違背,是應先由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就其借款、增資予快樂小館等六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因此造成被告公司損害。」
法院於該案中認定,被告(公司)未能舉證推翻經營判斷法則之五項推定,故原告(法人董事)無違反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06 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雖未直接使用「經營判斷法則」之名詞,但援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之審酌事項(善意、充分資訊、利益衝突、濫用裁量權、必要監督等五項標準),並強調:
> 「不宜逕以事後之虧損,即追究其責任,而應於尊重其對公司經營管理決策之前提下,依一定之客觀標準,檢視其有無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法院並指出,原告主張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應由原告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原告不能先舉證,縱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原告之主張仍不足採。
實務建議
一、對公司(原告)之建議
- 積極蒐集決策過程之瑕疵證據:適用經營判斷法則後,公司須先舉證推翻五項推定(善意、獨立性、合理注意、誠實善意、無濫用裁量權)之一,方能將舉證責任轉回董事。建議公司應蒐集董事會議記錄、決策當時之資訊取得情形、有無利益衝突等具體事證。
- 避免僅以事後結果論斷:如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308號判決所示,原告僅提出一篇新聞報導主張董事明知口罩過剩仍進貨,法院認定未能推翻推定。公司應提出決策當時董事已明知風險、或有意圖損害公司利益之具體事證,而非僅以事後虧損推論董事有過失。
- 證明利益衝突或缺乏獨立性:五項推定中,以「利益衝突」及「缺乏獨立性」相對容易舉證。若能證明董事與交易相對人有親屬關係、金錢往來或其他利害關係,即可推翻推定,使舉證責任轉回董事。
二、對董事、經理人(被告)之建議
- 保留決策過程之書面紀錄:雖經營判斷法則提供保護,但董事仍應保留決策當時所依據之資訊、評估報告、董事會議記錄等,以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並基於充分資訊為判斷。
- 主張經營判斷法則之保護:面臨公司追究經營責任時,應主動主張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要求原告先舉證推翻五項推定,減輕自身舉證負擔。
- 注意忠實義務之遵守:經營判斷法則保護的是「注意義務」,若涉及「忠實義務」(如利益衝突、自我交易),法院審查標準較嚴格,董事應特別注意迴避利益衝突之情形。
三、整體訴訟策略
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使舉證責任產生雙層轉換之效果,實務上形成「原告先推翻推定→被告再舉證公平性」之攻防結構。訴訟當事人應充分理解此舉證責任之動態轉換,適時調整攻擊防禦方法,方能於訴訟中取得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