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郎· 1 個月前· 參考 28 筆判決

母親臥病在床,但戶頭裡有大量財產,原告大兒子主張其多年來為母親支出扶養費,請求被告大女兒、被告二女兒一同負擔,故對被告2人主張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請求給付代墊之扶養費,並請求給付將來扶養費,有無理由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原告大兒子對被告大女兒、二女兒主張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請求給付代墊之扶養費,以及請求給付將來扶養費,原則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具體分析如下:

1. 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過去已支出部分):有理由,但受嚴格限制

若母親確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受扶養要件,且兄弟姊妹間曾就扶養方式達成協議,原告獨自支出扶養費,致被告受有免支出扶養費之利益,原告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應分擔之代墊扶養費。然而,若母親戶頭裡有大量財產,足以自行維持生活,則母親不具受扶養之權利,原告之請求將被駁回。

2. 主張無因管理:無理由

原告身為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並非「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故不符無因管理之要件。

3. 請求給付將來扶養費:無理由

扶養費之請求權人為母親本人,原告(大兒子)並無權利代母親請求被告給付「將來」之扶養費。且將來扶養費屬定期金性質,應由母親或其監護人依法請求,原告不得越俎代庖。

---

法律依據

1. 母親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始得請求扶養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或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58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即詳查母親之財產狀況,認定母親生前除勞力收入外,並無其他可維持生活之財力或財產,始認定母親有受扶養之權利。本件母親戶頭裡有大量財產,若足以維持生活,即不符受扶養之要件,原告自無代墊扶養費可言。

2. 代墊扶養費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同順序扶養義務人應依各自資力,對受扶養權利人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人如由某扶養義務人扶養者,該扶養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他義務人償還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58 號民事判決**參照)。

又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亦援引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應負擔扶養費用之一方,如因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之部分者,即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他方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代支付之扶養費用」。

3. 無因管理之要件不符

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法第172條)。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58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告基於孝親而給付母親生活費,並非「為他人管理事務」,且原告未舉證曾將無因管理之意思通知被告,難謂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本件原告身為法定扶養義務人,並非無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自無從主張無因管理。

4. 將來扶養費應由權利人請求

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屬於定期金性質。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本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非由他方父母代為請求。同理,本件將來扶養費之請求權人為母親,原告無權代為請求。

---

實務建議

1. 先釐清母親是否符「不能維持生活」要件

母親戶頭有大量財產,是本件最大障礙。建議先調查母親之財產狀況,若母親之財產確實足以維持生活(例如存款、不動產收益等),則母親不具受扶養之權利,原告之請求將難以成功。但若母親雖有財產,但已無法動用(如遭盜領、帳戶遭凍結等),或財產不足以支應醫療照護等龐大支出,仍有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

2. 舉證代墊扶養費之具體支出

原告須證明其確實有支出扶養費,且支出金額為何。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原告應備齊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生活支出等單據,以實際支出為基礎,再依兩造之經濟能力酌定分擔比例。

3. 確認兄弟姊妹間是否有扶養協議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58 號民事判決**中,兩造曾協議以店面租金收入作為母親扶養費,法院據此認定被告應分擔扶養費。若本件兄弟姊妹間曾有協議,原告應提出協議內容作為請求依據;若無協議,則須依各人之經濟能力分擔。

4. 將來扶養費應由母親本人或監護人請求

原告無權代母親請求將來扶養費。若母親已無行為能力,應先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代母親向全體扶養義務人請求給付將來扶養費,而非由原告以自己名義請求。

5. 慎選請求權基礎

實務上,代墊扶養費以不當得利為主要請求權基礎,無因管理因原告本負扶養義務而難以成立。建議原告以不當得利為主,避免主張無因管理徒增舉證困難。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