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篁書生· 1 個月前· 參考 28 筆判決

刑法中有些條文有「意圖營利」4字,要如何解釋這個要件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刑法中的「意圖營利」屬於主觀構成要件,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獲取財產上利益(牟利)的企圖或目的。其認定上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徵:

  1. 不以實際獲利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取利得的意圖即成立,至於結果是否確實獲利,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2. 利得來源、名目、額數均非所問:不論利益來自價差、量差、純度調配、抽頭或其他方式,亦不論金額多寡、給付方式為分期或一次付清,均不影響「意圖營利」之認定。
  3. 屬於特別主觀要素:因屬行為人內心狀態,通常須透過客觀事實(如交易模式、分裝器具、抽頭行為等)綜合推認。

法律依據

一、「意圖營利」之定義與內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223 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刑法上『意圖營利』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之意圖而言;又所謂『意圖營利』,不以實際得利為必要,僅須有獲取財產上利益之企圖即為已足。」該判決進一步說明:「刑法上『意圖營利』,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取利得之意圖,即為該當,至於結果是否因而確實獲利,並非所問,且此利得來源、名目為何、額數多寡、分期計算或1次付清,均於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二、意圖營利之客觀認定方式

在販賣毒品案件中,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3207 號刑事判決對於「意圖營利」之認定有詳盡闡述:「販賣者於分裝時,亦可因純度之調配、分量之增減,得從價差、量差或純度以謀取利潤。故販賣之利得,除行為人坦承其買、賣之差價,或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冊可資比對外,委難察得實情。販毒之人從價差、量差或純度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

該判決並以具體事實認定意圖營利:被告與購毒者並無特殊情誼,衡諸常情,難信被告有何干冒重典提供毒品予他人施用之情形,加上被告警詢時供承有賺取差價之販賣情事,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販賣營利之意圖。

三、賭博案件中意圖營利之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223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經營賭場構成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法院指出:「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本件因被告否認犯行,難以具體認定其實際獲取之利潤,惟其既有提供場所、賭具任由他人聚集賭博財物,並就麻將部分有抽頭情形,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牟利之意圖。」

實務建議

一、意圖營利與無償行為之區辯

實務上,「意圖營利」與「無償轉讓」或「無償提供」之區分至關重要,因前者往往涉及較重之刑責。以毒品案件為例,販賣毒品罪(有意圖營利)與轉讓毒品罪(無營利意圖)之刑度差距極大。由於「意圖營利」屬行為人內心主觀狀態,檢察官通常會透過客觀事證加以推認,例如:是否有分裝器具(磅秤、分裝勺)、是否有通訊軟體洽談價金之對話紀錄、是否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情形、行為人與購買者間有無特殊情誼(若無交情,較難認定係無償提供)等。

二、否認犯罪不影響意圖營利之推認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3207 號刑事判決之見解,即使行為人否認有營利意圖,法院仍可依客觀事證綜合判斷。該判決特別指出:「致使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辭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意即法院不會僅因行為人否認即排除營利意圖之認定。

三、實際未獲利仍可能成立犯罪

依上開判決見解,行為人縱然因故未實際取得利潤(例如交易未完成、被查獲而未及取款等),只要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仍可能構成以「意圖營利」為要件之犯罪,甚至可能成立未遂犯。因此,辯護策略上不宜單純以「未實際獲利」作為主要抗辯理由,而應著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牟利意圖之具體事證的檢視。

四、利潤計算方式之多元性

實務見解承認營利之方式多元,包括價差(低買高賣)、量差(分裝時減少分量)、純度調配(稀釋毒品純度)等,均屬牟利之手段。因此,縱使表面上看不出明顯價差,仍可能因量差或純度差異而認定有營利意圖。在賭博案件中,抽頭金、莊家優勢等亦均屬營利之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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