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故人·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性侵害案件,因告訴人栽贓陷害而敗訴的案件

法律偵探 AI 回覆

在性侵害案件中,若被告主張自己是遭告訴人「栽贓陷害」,在實務上往往面臨極高的舉證門檻。根據我深入檢索與分析台灣司法實見,性侵案件因多發於隱密空間,常陷入「各說各話」的困境。法院在面對被告抗辯「遭誣陷」時,會嚴格審查告訴人的指訴是否有補強證據,若缺乏補強證據,即可能判決被告無罪。以下為您進行法律分析:

結論

性侵害案件若要因「告訴人栽贓陷害」而使被告獲判無罪(即被告敗訴的反轉),關鍵在於「告訴人指訴的補強證據是否充足」以及「告訴人是否有誣陷的動機與瑕疵」。實務上,法院不會僅因被告單方主張被栽贓就判無罪,必須客觀上出現以下情形:

  1. 告訴人的指訴前後矛盾、有重大瑕疵,且無法合理說明。
  2. 卷內完全缺乏除告訴人陳述外的補強證據(如驗傷單、通聯紀錄、證人證述等均無法佐證)。
  3. 告訴人被證實有誣告的動機(如感情糾紛、金錢勒索不成),且其行為模式與一般性侵被害人的常情相違。

若檢察官無法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即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

法律依據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的見解,法院對於性侵案件告訴人指訴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極為嚴謹的闡釋:

  1. 被害人指訴須有補強證據

該判決明確指出,告訴人、被害人係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為目的,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立場,其供述證據的證明力較薄弱。為免偏重告訴人指證,基於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法則,告訴人的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仍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的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1. 傳聞轉述不得為補強證據

若證人(如告訴人的母親、同學)僅是轉述告訴人曾在審判外向他們陳述的被害經過,此屬「傳聞供詞」,本質上仍是告訴人陳述的延伸,僅為證據之累積,不得作為告訴人指訴的補強證據。在該案中,法院即因被告被訴的7次較早期性侵行為,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其母親與同學的證述皆屬傳聞,且無其他客觀補強證據,最終判決該部分無罪。

  1. 測謊鑑定不得為唯一依據

被告常試圖以測謊結果來證明自己遭誣陷,但法院指出,測謊準確度僅約85%至95%,受測者情緒、特殊人格特質或反制方法皆會影響結果,故測謊僅可作為偵查參考,不得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唯一或絕對依據

  1. 審查被害人心理與誣陷動機

該判決亦揭示,法院會審酌被害人是否具有「自損名節虛構遭性侵害」的動機。若告訴人是在脫離被告掌控後才揭露、且經心理衡鑑確有創傷後壓力疾患(PTSD)症狀,法院即認定其無誣陷之理;反之,若告訴人提告動機可議且行為反常,即可能成為法院認定栽贓的破綻。

實務建議

若您或親友面臨性侵告訴,且確信是遭對方栽贓陷害,建議採取以下行動:

  1. 保全對話與通聯紀錄

立即保全與告訴人之間的LINE對話、[姓名]、通聯紀錄等,特別是能證明雙方關係、對話前後脈絡、或對方曾流露勒索、報復意圖的內容。實務上,若能證明告訴人提告前有金錢索求或感情報復的動機,將大幅動搖法院對其指訴的信任。

  1. 積極尋找客觀補強證據的反證

仔細檢視告訴人指訴的時間、地點。若告訴人指稱的案發時段,您有不在場證明(如監視器畫面、打卡紀錄、證人),或指稱的地點客觀上不可能發生(如公共場所無人察覺),應主動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調查。

  1. 留意指訴的瑕疵與矛盾

告訴人若為栽贓,其歷次警詢、偵訊、審理的陳述往往會出現矛盾。應仔細比對其筆錄,針對其描述的細節(如作案姿勢、現場擺設、時間順序)提出質疑,證明其指訴有重大瑕疵,不符常情。

  1. 謹慎面對測謊與心理鑑定

雖然測謊不能作為唯一證據,但實務上若被告主動通過測謊,仍能動搖法官心證;反之,若拒絕測謊,有時會被解讀為心虛。此外,若告訴人提出心理創傷報告,辯護人應仔細審閱該報告是否僅為主觀評估,而無法證明創傷與被告行為有「因果關聯」。

  1. 委任專業律師及早防禦

性侵害案件因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卷證多遭密封,且被害人警詢筆錄常因傳聞例外規定而取得證據能力。面對此類案件,應盡速委任刑事專業律師,在偵查階段即積極提出答辯與調查證據聲請,避免案件草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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