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歸扣有時效性嗎?二位姐姐10多年不連絡爸爸過世也不理會,也不出面應如處理繼承?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關於您詢問的「繼承歸扣是否有時效性」以及「兩位姐姐10多年不連絡、父親過世也不出面處理繼承」該如何應對,法律偵探為您分析如下:
- 繼承歸扣本身沒有獨立的「消滅時效」問題:歸扣(民法第1173條)是遺產分割時的「計算方式」,目的是將被繼承人生前給予繼承人的特種贈與(如結婚、分居、營業贈與)加入遺產總額中,以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這項權利是在「遺產分割時」才會行使,因此不會單獨發生時效消滅的問題。
- 但相關的請求權有15年時效:如果您要請求其他繼承人返還被侵占的遺產、塗銷不當的繼承登記,這類「物上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仍有民法第125條規定的15年消滅時效。
- 兩位姐姐不出面,不影響您辦理繼承:繼承人長期不連絡、不出面,並不會自動喪失繼承權。您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或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來處理。
法律依據
1. 歸扣的性質(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此為「歸扣」制度。實務上,歸扣是遺產分割時的計算機制,並非獨立的請求權,因此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2. 相關請求權的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第128條)
雖然歸扣本身無時效問題,但若涉及請求返還遺產或塗銷繼承登記,則有時效適用。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見解:「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民法第125條本文所明定。且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該案中,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並完成單獨繼承登記起算,逾15年未行使權利,法院認定已罹於時效。
同判決亦指出:「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因此,兩位姐姐10多年不連絡,不能作為阻卻時效進行的法律上障礙。
3. 遺產被擅自提領的時效起算
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見解,繼承人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擅自提領存款,該返還請求權的15年時效自「提領時」起算。該案原告遲至19年後才起訴,法院認定「顯已逾前揭法文所定15年時效期間」,被告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實務建議
針對您的情況,法律偵探提供以下具體建議:
1. 釐清兩位姐姐是否受有「特種贈與」
歸扣僅適用於「因結婚、分居、營業」所受的贈與。若父親生前給姐姐的錢是一般生活費、學費、節日紅包,則不構成特種贈與,無法主張歸扣。您需要先確認父親生前是否有為姐姐購置不動產、大額創業資金或結婚嫁妝等,並備齊相關金流證明。
2. 姐姐不出面的處理方式
- 協議分割:若所有繼承人能達成共識,可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但姐姐不出面即無法協議。
- 裁判分割:您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即使姐姐不出庭,法院仍可進行一造辯論判決,直接判決遺產如何分割。這是最有效的方式。
- 注意:姐姐不出面不構成「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10多年不連絡,她們在法律上仍是繼承人。
3. 注意時效風險
- 若父親的遺產目前仍登記在父親名下(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尚無被他人侵占的問題,時效風險較低。
- 若遺產已被某位繼承人單獨登記或提領,您請求返還的權利自「繼承開始時」或「被侵占時」起算15年。父親若已過世10多年,您剩餘的時效期間可能不多,建議儘速諮詢律師並採取法律行動。
- 若有其他繼承人主張時效抗辯,您可能喪失請求返還的權利,但歸扣的計算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仍可主張。
4. 蒐集證據
建議您儘早蒐集:父親的除戶謄本、遺產清冊(不動產、存款、股票等)、生前贈與姐姐的相關金流證明、姐姐受贈時的用途(是否用於結婚、營業等)。這些資料在未來的遺產分割訴訟中都是關鍵。
5. 確認有無遺囑
若父親生前立有遺囑,且遺囑中明確表示「贈與某子女之財產不計入遺產」或「某子女不得繼承」,則可能有不同處理方式。但依民法規定,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
總結來說,兩位姐姐10多年不連絡,您無法因此排除她們的繼承權,但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遺產。若您主張她們生前受有特種贈與應予歸扣,需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一併提出,並備妥證據。請注意相關請求權的15年時效,必要時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