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廣告寫 「1980元能吃到龍蝦和牛」 實際上有龍蝦 但牛不是和牛,是普通牛 算欺騙消費者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廣告宣稱「1980元能吃到龍蝦和牛」,實際上雖有龍蝦,但牛隻為普通牛而非和牛,原則上構成廣告不實,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和牛」在餐飲市場上具有特定的品種與產地意涵(如日本和牛、澳洲和牛等),其價格、口感與市場定位均顯著高於一般牛肉。業者以「和牛」作為廣告號召,卻實際提供普通牛,已使廣告內容與實際給付的商品產生相當大的差距,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的認知與交易決定。此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公平交易法》的廣告不實、《消費者保護法》的虛偽不實宣傳,以及民事上的瑕疵給付與詐欺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一、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 廣告不實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33號判決明確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所稱「引人錯誤」,則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在該案中,建商廣告宣稱「二年包租,回報率高達十六%保證」,實際上僅有部分樓層適用,地下二樓的回報率僅為百分之五。法院認為,廣告在無任何附帶說明的情況下,會造成消費者誤認該條件適用於全部樓層商品,與實際情形顯有相當差距,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同理,本件餐廳廣告以「龍蝦和牛」作為整體宣傳,消費者在無其他附加說明的情況下,會合理認定所提供的牛肉即為「和牛」。實際上卻以普通牛替代,兩者在市場價值與品質上有顯著差異,此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足以引起錯誤的認知與消費決定,構成廣告不實。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業者確保廣告真實之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業者既以「和牛」作為廣告內容,對消費者所負的給付義務即不得低於此一標準。以普通牛替代和牛,顯然未達到廣告所承諾的內容,違反此條規定。
三、民法第227條 — 瑕疵給付
業者提供的餐點內容與廣告約定不符,屬於不完全給付中的「瑕疵給付」。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354條以下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四、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 詐欺侵權責任
若業者主觀上明知非和牛卻故意以「和牛」廣告吸引消費者,意圖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為交易,則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詐欺侵權行為,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建議
對消費者的建議:
- 保留證據:拍攝廣告文宣、菜單、實際餐點照片,並保留消費發票或收據,作為廣告內容與實際給付不符的證據。
- 向業者反映:先向餐廳反映,要求合理的解釋或補償(如退還部分價金)。
- 向主管機關檢舉:若業者拒絕處理,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廣告不實,或向消費者保護處、各地方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
- 主張民事權利:得依《民法》主張瑕疵給付的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若能證明業者主觀上有詐欺故意,亦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對餐飲業者的提醒:
- 廣告用語應精確:「和牛」具有特定市場意涵,若實際使用的是一般牛肉,不應在廣告中宣稱「和牛」,以免構成廣告不實。
- 附加清楚說明:若套餐中僅部分食材為高級食材,應在廣告或菜單中清楚標示各食材的來源與等級,避免消費者產生整體皆為高級食材的誤認。如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33號判決所示,廣告若未附加任何說明,致使消費者產生與實際情形不符的認知,即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 遵守消保法義務:業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廣告承諾「和牛」即應給付和牛,否則除行政責任外,亦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