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中 責備詐欺犯的段落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法院針對詐欺犯的判決中,法官通常會在「論罪科刑」段落(即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的審酌)中,對詐欺犯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責備與非難。這些責備段落的核心論述重點集中在:「不思以己力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無視政府掃蕩詐欺集團決心」、「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與人際信任」,以及「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困難」等面向。法官透過這些譴責文字,作為從重量刑的正當化理由。
法律依據
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科刑時應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實務判決中,法官常以下列文字責備詐欺犯:
1. 「不思以己力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的責備模式
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64號刑事判決 中,法官於量刑段落明確責備被告:「不思以己力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反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件犯行,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告訴人求償之困難**」。
同樣的責備句型也出現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4號刑事判決 中,法官以幾近相同的文字譴責被告:「不思以己力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反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件犯行,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
2. 「價值觀念偏差、法治觀念薄弱」的責備模式
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 中,法官的責備更為深刻且全面:「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有從事勞動或工作之能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法官進一步譴責:「堪認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告訴人精神痛苦及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失,且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告訴人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危害社會治安與經濟金融秩序」,並總結認定「所為自應予以嚴加非難**」。
3. 責備段落的共同特徵
綜合上開三篇判決,法院責備詐欺犯的段落具有以下共同特徵:
- 譴責犯罪動機:指出被告有能力工作卻不務正業,貪圖不法利益
- 譴責對社會的危害:強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及人際信任
- 譴責對被害人的侵害: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及財產損失
- 譴責對司法資源的耗費: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困難
- 譴責對政府政策的無視: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的決心
實務建議
1. 若您是詐欺案件被害人:
上開判決中的責備段落顯示,法院對詐欺犯的譴責不僅是道德層面的指責,更是量刑加重的重要因素。建議您在偵查中積極提出受害證據(如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精神痛苦就醫紀錄等),讓法官在量刑時能具體審酌您所受損害,作為從重量刑的依據。
2. 若您是詐欺案件被告:
從上開判決可知,法院在責備詐欺犯之餘,仍會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64號判決 及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4號判決** 均因被告自始坦認犯行而給予減刑。建議盡早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以減輕法院的責難程度。
3. 若您是法律從業人員:
撰寫答辯狀或量刑意見時,應針對法院慣用的責備要素(正當管道、社會秩序、人際信任、查緝困難等)逐一提出減輕事由的回應,例如被告年齡、智識程度、參與程度低、非主導者等,以平衡法官的責難論述。